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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派遣違法連環爆 機關責任何在?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1/09/28

立委潘孟安今(28)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公務部門勞務委外違法個案連環爆,繼國立體育大學後,現在又有陳情人踢爆彰化郵局勞務外包廠商,違法未為部分員工投保勞、健保、苛扣薪資、未提撥勞退金,甚至違法解雇勞工,但彰化郵局卻僅以「勞動契約存在廠商與勞工間,不適合介入」為由,恣意放任;個案除違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的勞務採購契約基本規範,也凸顯公部門勞務委外作業,除作為減輕人事負擔捷徑外,更成為剝削勞工溫床,他很遺憾勞委會及相關單位未能積極回應社會對勞動權保障的呼籲,更表示下會期將透過立法監督,要求勞委會及工程會積極介入保障勞工權益。

陳情人陳思妘女士表示,彰化郵局把郵件分揀工作外包,他受廠商聘任,在彰化郵局從事郵件分揀工作近十年,工作表現良好,即便得標廠商不同,也都繼續進用;但近幾年卻發生廠商未為部份同事投保勞、健保,發給薪資低於合約所訂時薪135.9元、苛扣工作獎金,甚至無故辭退她等情況,他委託朋友與郵局溝通,郵局卻僅回應「無法干涉得標廠商人事管理」為由,卸責帶過。她不平地說,在郵局工作近十年,承包廠商換過多家,時薪高低取決於廠商決定要從得標金額中獲取多少利潤,勞工沒有基本的薪資議約權;且勞保年資無法累計、勞退金也沒有提繳,被無故辭退,沒有資遣費可領,她質疑,這些委屈都是她該承受的嗎?我們的公務機關可以這樣對待勞工嗎?今年五月被新得標廠商益和科技公司辭退迄今,她日夜兼職獨力扶養孩子,辛酸不足為外人道。

潘孟安指出,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公務機關勞務採購訂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定招標機關及得標廠商間基本契約規範,其中第三條對勞動派遣行為有明確定義及要求,包括薪資須依契約核實給付、勞健保費用及退休金之支付、加班費之報銷等;第五條規定,廠商履約時若有未依法給付工資或給付保險費提撥勞退金經通知未改正,或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招標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違法情形消滅為止;第八條規定履約管理,機關須每月抽訪派遣勞工,了解是否如期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義務;也就是要求招標機關必須嚴格監督得標廠商對勞工基本權益保障的落實。

中華郵政公司是國營事業,勞務採購必須符合工程會的規範要求,無庸置疑,彰化郵局對得標廠商的違法行為,當然應負起監督不周責任,不管是97年得標的右徵企業社或今年得標的益和科技公司,在勞工舉發違法事證的同時,彰化郵局卻未有任何介入調整!潘孟安認為,這代表勞委會及工程會的監督功能頹喪,將以立法監督要求相關單位給全國公務機關派遣工一個清楚的交代!

潘孟安強調,國立體大、彰化郵局對派遣勞工的剝削及對廠商的放任,都只是公務機關勞務外包問題冰山一角,主計處統計,2010年非典型就業「部分工時、臨時工或派遣工」人力就有72.3萬人(總數比2009年增加3.6萬人),其中派遣勞力有53.9萬人,數字極為可觀,這些派遣勞工,極可能連勞基法最低工作條件、基本工資的保障都無法享有,更可悲的,竟是公務機關的帶頭違法,勞動主管機關的束手無策,這個政府,究竟能為勞工做些甚麼?公務部門為了節省人事經費,將勞務業務外包給廠商之後,竟然自認可以完全撇清監督責任,也顯見機關部門對政府勞務採購的責任認知不清;工程會,不需要介入要求機關應依規範行事嗎?

潘孟安要求,相關部門應立即通盤檢討政府勞務採購政策執行之違法不當,對彰化郵局這種放任派遣勞工遭到剝削,卻還推諉卸責的做法應予行政懲處,並立即落實改善勞工權益,否則,將在本會期進行強力監督或將清查個案移請監察院對行政院提出糾舉。

出席人員:

陳情人:陳思妘、九五聯盟胡孟瑀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處專門委員李甘祥、科長盧宏哲;

人事處科長鄭至能;勞安處科長劉慧瑩;彰化郵局科長顏國鍾

交通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馮淑貞;郵電司科長謝敏貞、科員王志

工程會: 科長胡培中

勞委會代表:科長黃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