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
民進黨團今提案聲請釋憲
《新聞內容》
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與立法委員賴清德、楊芳婉本日(三十日)上午於立院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制改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當選席次達八十一席,形成一黨獨大局面,其他政黨所佔席次合計未達總額之三分之一,無法越過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釋憲門檻,將使未來國會少數黨之立法委員無法行使聲請釋憲等規範異議權,嚴重影響憲法「保障少數」之機制、政黨制衡功能與憲法對政黨地位之保障;且憲法增修條文於立委選制「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亦有選票不等值,違反憲法「平等選舉原則」之虞,故黨團在日前提案,並在達到八十一人連署門檻後,將於今日正式聲請釋憲。
三人首先指出,法律有違憲之虞時,立法者應先行檢驗,自行修改違憲之法律條文,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釋憲門檻,在新國會一黨獨大生態下,將無法落實憲法保障少數之機制與政黨制衡功能、憲法對政黨地位之保障,且單一選區「票票不等值」之設計亦違反憲法平等選舉原則,種種雖應先由立法院決議修正之,但依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選出之第七屆立法委員即將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就任,若等待會期開議後再議,將立即出現前述違憲狀態!
三人表示,因無法預知新國會超過三分之二席次之政黨願否即時進行修法,且未避免立院席次未及三分之一之政黨救濟無門,使違憲狀態無法排除,危及我國憲政秩序,故民進黨團提前於第七屆國會開議前聲請釋憲,以避免重大憲政危機。
三人同時強調,對政治制度之改善,國內各政黨均有責任,而國民黨既已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對憲政秩序之維護更責無旁貸,除應支持釋憲,亦應肩起修法之責!
釋憲聲請案內容則指出:
一、民主原則並非僅在形式上以「多數決」方式進行統治,實質上更必須經由「保障少數」,來確保以人民之「人性尊嚴」及基本權為價值核心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得以實現。民主原則若僅侷限於形式上之多數決,則將流於「多數暴力」,德國威瑪共和以形式民主破壞民主本質之歷史教訓,歷歷在目,殷鑒不遠。而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委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釋憲門檻,在新國會一黨獨大生態下,將使少數黨立法委員喪失針對立法院之立法行為提出規範審查之權力,致憲法「保障少數」機制失去功能。
二、憲法學理針對傳統權力分立之制度問題,提出不同形式之制衡方式予以填補,例如中央與地方之垂直式權力分立、政黨間之制衡及司法之制衡等。其中,政黨間之制衡存在於國會多數黨與少數黨之間,然國會少數黨既無行政權,又無法取得國會多數,基於前述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應對國會少數黨給予完整保障。但我國因選制改變,國會少數黨席次合計無法達到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釋憲門檻,不僅喪失對立法院之立法行為提出規範審查之權力,亦將使政黨制衡功能蕩然無存。
三、我國對於政黨在民主國家中之重要性並未忽視,制憲者當時便已顧及政黨在國家活動中之不可或缺性,因此在憲法多處提及政黨,除給予憲法位階的明確規範,並被視為準憲政機關。然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釋憲門檻,將使新國會少數黨立法委員喪失針對立法院之立法行為提出規範審查之權力,違反憲法保障政黨之精神與原則。
四、憲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票「量」之平等係指「一人一票」,不得因知識程度或財產多寡而有票數的差異;選票「質」之平等,則指每票等值,每張選票所產生的效力相同。然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卻導致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與公民數差距過大,明顯牴觸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及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主要表現形式之人民行使參政權所賴以遵循的平等選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