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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爭取 舢舨漁筏漁船用油補助辦法出爐
《新聞內容》
在立委賴清德的爭取下,舢舨漁民明年度起將可適用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依據漁業署規劃草案,針對舢舨漁民所需汽油補貼,未來將考量船筏噸數、長度規模,及前一年實際出海時數所達級距,核予定量現金定額補貼,超過一千名的台南市舢舨漁民,將可望受惠。
賴清德表示,目前漁用柴油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並給予優惠油價補貼;但漁用汽油僅免徵營業稅,他在立法院提案要求對於漁船用汽油免徵之貨物稅及優惠油價補貼,獲得漁業署同意,將於明年起適用。依據漁業署研議內容,漁船船外機使用九二無鉛汽油者,納入用油補助對象,免裝設航程紀錄器,補貼採以現金定額補貼方式,其補貼標準按漁船噸數、漁筏長度,依其前一年出海作業日數所達級距,核算優惠補貼用油量,乘以前一年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價之百分之十四加計貨物稅為定額補貼款,於每年一次撥付漁業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賴清德表示,以今年十二月油價為例,免徵貨物稅、營業稅及百分之十四補貼後之九二無鉛汽油每公升油價價差為九・五九元,假若舢舨漁筏船體一噸重、船身8公尺,前一年出海時間超過120小時但未滿180小時者,可獲得1381公升之用油補助,相當於約一萬三千元。惟漁業署對出海天數超過90天者,一律採同一級距,對於較常出海作業之漁民較不公平,賴清德表示將爭取更合理之計算方式。
賴清德也表示,因使用汽油之舢舨漁筏普遍屬小型漁船筏,停泊於泊地、岸際處所,過去由於未有補貼,其進出港漁船主並未主動向巡防機關申報,實際出海時數難以計算,此次也特別規定今年內雖無出海紀錄者,只要經區漁會驗明其船體仍存在,且提出過去一年中曾有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漁獲證明者,仍可納入明年度的補貼方案,俾其得繼續從事漁撈作業。
賴清德也提醒,舢舨漁民比照漁船訂有處罰條款,若漁業從業人於購買汽油後,有轉賣、改變品質、移作他用等情形者,視其違規情形及次數,依漁業法規定處理,且必須按次繳回該年度二分之一補貼款迄扣盡為止,也請民眾務必謹慎,避免不小心違反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