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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賴清德為身心障礙者服公職權利請命 刊載者:賴清德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05

《標題》

賴清德為身心障礙者服公職權利請命

《內容》

立法委員賴清德有鑑於國家雖已開辦身心障礙特考,並再度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國家考試、任職公務人員的環境仍對身心障礙人士相當不友善,不僅人員比例偏低,陞遷、考績評比也多有限制,未能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為此,他特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向銓敘部長張哲琛提出質詢,要求各機關應公平對待並保障身心障礙人士任公職的權益。

賴清德在質詢中指出,政府雖自民國八十五年開辦身心障礙特考,並放寬身心障礙者參加一般公職考試的限制,但全國三十三萬名公務人員中,身心障礙者僅一千一百餘人,比例未及百分之一,相對於身心障礙族群約佔全國總人口數百分之四點四五,仍顯偏低;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百分之三,未來身心障礙特考應可適度增加錄取員額。

賴清德也表示,目前具身心障礙者身份的現職公務人員最高職等僅為科長,尚無擔任簡任官等職務者,而身心障礙者考績甲等比例多年來僅在百分之五十至六十間,相較於全部公務人員考績約有百分之七十五為甲等,公務機關對身心障礙者的考績評比及陞遷仍有相當限制;且男性擔任薦任官等職務者又較女性為多,顯見各機關對身心障礙者性別工作平等、未能適才適所等環境問題,尚有大幅改善的空間。他呼籲未來考試院修訂考銓法規時,應設定合理的考核標準,以肯定身心障礙朋友認真的工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