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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不明來源罪」應規範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刊載者:蘇震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8/09/19

針對行政院院會通過,即將送立法院審查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法制委員會成員立委蘇震清指出,行政院的修法易引起法界「推定無罪論」之爭議,他支持同黨立委蔡同榮的提案,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規範。

他強調,行政院、立法院不宜因個別案件來修訂法律,因此,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官司,我們尊重司法的專業,並認為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就應該「司法的歸司法」,不只監察院不宜干涉、法務部也不應針對個案予以干涉。

但由於公職人員為國家公僕其道德操守的規範法制不足,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有責任將法制備足,既然民眾認為法制不足,民氣可用,本人對於修訂相關法律完備制度予以支持。

蘇震清強調,民進黨很早就在立法院推動陽光法案,在未執政前,推動的陽光法案包括:政黨法、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立法委員行為規範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乃至黨產條例草案等等;這些法案有些在執政前就提出草案、並推動通過,有些在執政後才通過或提出草案。但有些法案則因為民進黨一直不是立法院的最大黨,所通過的條文內容並不盡如民意的需求。如公職人員產財申報法修正草案,在84年修正增訂動態申報的規定,當時的在野黨就認為應該就「來源不明之財產」之申報有所規定,並主張申報者有說明之義務。

目前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的修法提案包括政院所提草案,尚有主張在「刑法」中明訂,以及蔡同榮立委所提版本,主張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訂者。

由於「財產來源不明」之違法定義,涉及財產取得時間、價格、目的及相關證據的規範;其中,修訂「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均有推定關係人有罪,控方需就關係人行賄、受賄相關違法貪污治罪條例罪則部分,就人、錢、行為進行調查舉證,並涉及法界有關「無罪推定」法律見解的爭議。因此,爭議及複雜度較高。

至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由於其立法精神在於認定「相關公職人員因握有龐大公權力,對其明顯與所得不相當之不明來源財產應負說明的法律責任,無法證明合於情理,即屬違法,應予課責」,換句話說,即規範的公務員都有說明財產的法律義務,「關係人及其財產」得到合理說明即可定罪與否,法理乃至司法程序都較清楚而有效率。

且基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之有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說明財產的法律責任與義務」,其對與所得不相當之財產「不說明者」得課予20萬-400萬元之罰款;「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則課予刑罰1-7年之徒刑,並就來源不明之財產一併沒收、追繳或追徵,罰責亦予彈性之裁量。

蘇震清同時認為,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規範之公職,其公職生涯中,與所得不相當之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均有說明的責任,亦無「溯及既往」的爭議,是以通案來考量法制的建置而非個案,才是真正除貪腐的陽光法案。所以,他支持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