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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著作權法、著作權仲團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刊載者:蘇震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09

立法院初審通過著作權法、著作權仲團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著作權付費利用更為公平合理、非刻意侵權者除罪化

實施十餘年的著作權授權收費制度將有所改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二次公播、廣告播送之著作權侵權除罪化;利用人在費率審議、議約協商期間如提付暫付款,相關著作權利用之侵權亦予除罪化。

提案立委蘇震清表示,尊重著作權、保障著作權人權益已是普世價值;但如果著作權集中管理團體利用侵權的刑責,對無辜使用的利用人「以刑來逼和」要求付費,不只已不當擴充私權、也對利用人過苛;這是他提案修法的主要原因。

昨天立院經濟委員會先審查丁守中立委等提出的著作權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在沒有異議之下通過對公開二次播送的利用行為予以除罪化,亦即旅館、醫院、美容院、大賣場、餐廳等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等二次播送的利用行為,因為利用人對著作權授權問題無法一一處理,且因播放取得的經濟利益有限,同意予以除罪,不應予以刑事處罰。

由於蘇震清立委亦有相同版本的修法尚未付委,主要是針對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播送傳輸廣告之利用行為,主張相關授權應由廣告製作人取得,廣告播送人之利用行為,應該予以除罪化。朝野協商時,參酌蘇震清提案,增訂第37條第四款:明訂廣告播送人就已獲得授權重製於廣告之著作,進行公開播送傳輸之利用行為,亦予除罪化。

此外,蘇震清指出,他去年11月19日提出針對「著作權仲介團體法草案」,主張建立合理公平之著作權使用費率機制之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納雅言,多次召集著作權團體、利用人團體召開協調會議,參酌其提出的版本做了進一步的修正,並於本會期徹回原提案、重提新修正案,相關修法大致兼顧了著作權人、著作權管理人及利用人三造的權益,因此昨天初審順利過關。

他指出,未來如果著作權法、著作權仲團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能順利通過提案,類似客運司機在車上聽廣播,大賣場、餐廳、服飾店等公共場合播放音樂等現象,將不會出現著作權管理團體動輒「挾私權舉發」「以刑逼和」,強索使用報酬費的問題。利用人可以更合理的付費來利用、傳播各種著作創作,有助於提振國內創意產業。

昨天初審通過法案之修法重點如下:

──著作權法:針對二次公播、廣告播送之著作權侵權,非刻意侵權者,排除侵權刑責。

──著作權仲團管理條例:

1. 收費機制合理化,新增單曲收費機制,收費合年金制、單曲制,減少不合理收費。

2. 新增利用人對費率有疑異得就費率「申請審議」;費率審議期間、授權契約協議期間,亦新增「暫付款」機制,經提付、提存暫付款,雙方協議期間利用人利用尚未完成授權之著作,排除侵權刑責。

3. 二個以上管理同類著作之著作權集管團體,主管機關得指定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建立單一窗口收費,避免利用人被不同費率、不同收費團體收費「一條牛被剝好幾層皮」。

4. 為彰顯權利義務關係,明訂著作權集管團體應編造著作財產權目錄等相關資訊公示,供公眾查閱;利用人則應定期提供清單,做為收費以及集管團體間分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