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委陳淑慧提案爭取列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企業捐贈贊助體育可以抵稅 刊載者:陳淑慧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11

企業捐贈贊助體育可以抵稅

立委陳淑慧提案爭取列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本日(3/30)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獎勵企業投資運動產業的租稅優惠部分,立委陳淑慧提案將企業對於運動或體育事業的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列為費用或損失,抵減稅額。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本日進行體委會主委業務報告,並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由於該條例的立法宗旨,便是要促進體育運動發展,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因此陳淑慧在審查的過程中,特別重視各項優惠措施,是否足以發揮獎勵企業參與的效果。

陳淑慧指出,在行政院提出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在租稅優惠的部分,只有第十五條規定關運動賽事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以及第十六條有關公司投資於運動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抵減所得稅等兩項。

一般而言,會投資於運動研究支出的企業,通常屬於從事運動相關產業的業者,造成投資抵減的優惠,一般的公司適用的機會不大。

因此陳淑慧認為,為了擴大獎勵一般企業投資或贊助體育事業,應該將企業對於運動或體育事業的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列為費用或損失,以抵減稅額。

陳淑慧並且出示財政部民國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發出解釋令,表示企業對體育的捐贈,可依36條規定列為費用,且金額不受限制,財政部列席的代表,也證實確有該項辦法。

雖然財政部已有解釋令在先,然而為了避免適用上的疑慮,基於租稅法定原則,陳淑慧認為應該將這項規定以法律明確定,最後獲得審查會決議通過,未來企業只要願意贊助體育活動,便能適用租稅抵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