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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大翻修 保障多更多 台灣兒少福氣啦! 刊載者:劉建國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17

為使得兒童及少年權益及早獲得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今日(11月17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完竣,順利送出衛環委員會。

本法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於5月17日及6月2日以協商版本為主,對應各委員及行政院版進行逐條審查,並於第6會期,由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積極排入議程。

本次修法提案版本共計30案,經第七屆第5、6會期排定議程並充分討論之後,絕大多數條文已達成共識,終於今日審查完竣,無須交付朝野協商,直接進入院會二、三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自92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曾於97年5月以及8月由立法院提案修正第30條、第50條、第20條,仍不足因應各界需求,爰推動修法工作,並於98年12月2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乃全案修正共計102條(含現行條文所增列之50條之1,有關兒童團體保險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兒童少年隱私權保護、網際網路內容及遊戲軟體等之分級管理與規範、收出養制度、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管理及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等。

本次修法較具爭議之部分,包括:部分委員建議將網際網路分級明文納入第45條(院版第36條),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網路分級與第45條之物品分級性質不同,無法一併規範,而將網際網路分級另新增於第47條(院版第38條)。

此外,本修正草案第46條(院版第37條)已修正通過「新聞紙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色情、暴力、血腥、自殺、施用毒品、強制性交等事件」,然而媒體擔心日後針對播報尺度、新聞畫面呈現方式皆尚無詳細規定,日後恐將使媒體無所依循、執行困難。

其中,委員們有共識但內政部認為窒礙難行者,包括:委員建議設置學校社工,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工人力做有效資源連結,對兒童保護事件之發現、預防及處遇,將會有相當之助益。但內政部考量社工人員之設置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支出,仍有困難;再者,本條因涉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組織設置,且現行國民教育法第10條已訂有專業輔導人員之設置,二者如何區隔,又是否宜於該法中修正,宜再斟酌。

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表示,兒少法通過後,最明顯的保障包括:健全收出養制度,避免販嬰事件再度發生(15-17條)、提供弱勢兒少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遊戲軟體分級管理(44條)、媒體不得刊載報導有害身心健康內容(44-46)等。

立委劉建國表示,這次修法最明顯的變革,就是將法案名稱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變更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另外,這次修法還有一個最大的特色,就是增訂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之業務,加強其跨部會的協調(第22條),例如:青少年就業輔導、兒少交通安全載具問題、未婚懷孕的整合機制、網路安全、強化非行少年的輔導以及權益措施(74、75條)等)本次修法過程,經委員們與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充分之討論,過程中,針對條文字句定義、內容雖有爭議,但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的決心卻是相當一致、無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