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權益誰來把關?立委王育敏、江啟臣呼籲各界正視童工議題
近年來,許多家長紛紛把孩子推上表演舞台,盼能一圓明星夢。然而,小童星看似光鮮亮麗,實際上他們的權益卻長期被忽視。立委王育敏、江啟臣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過去曾經發生童星演出追逐火車的劇情,意外跌倒遭火車輾傷,導致腳骨碎裂的事故;也曾出現節目製作單位為了趕戲,讓童星熬夜拍戲的例子。此外,媒體也曾報導某位剛上幼稚園的童星,到校上課3天卻請假8天的情形;甚至,還有6歲童星被劇組要求冒著10℃低溫下水涉溪。對於這些真實的案例,立委王育敏表示,國內的童星正面臨「工時過長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等四大危機,而平時備受媒體關注的童星尚且如此,其他領域的童工更容易被漠視,在在顯示國內童工權益問題亟需關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由此可知,國家有義務制訂保護童工規範的義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規定,簽約國應規定最低就業年齡,並且訂定有關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我國雖非締約國,但國際公約乃是國際潮流之彰顯,應予參採。
立委王育敏表示,我國現行法規對於童星的保護極為模糊、粗糙。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雇主禁止雇用未滿15歲的兒童及少年,但當事人若已國中畢業,或者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兒少的工作性質和環境不會妨礙其身心健康,則可例外允許。然而,「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要如何認定?認定的標準為何?主管機關勞委會並未訂定明確的做法。另外,主管機關所謂的「認定」,究竟是要童星的家長或監護人事先報備許可?還是只能由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事後裁處?也存有不少模糊空間。再者,勞基法規定15歲以下受雇兒童少年準用童工保護規定;換言之,勞基法所訂童工每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夜間8點至早上6點不得工作等規範,也可適用於15歲以下的童星。以此標準來看,難道5歲的小童星,也可以每天工作8小時嗎?如此的準用規定是否合理?
相形之下,國外的立法則較周全和細緻。立委王育敏指出,美國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對於童工的工時規定,區分為「學期中」和「放假日」兩種時段,而不同年齡的童工,各有不同的工作時數與禁止夜間工作的時段。舉例來說,美國法律規定14至15歲的童工,在學期中每天工作不得超過3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8小時,夜間7點至早上7點之間不得工作,這些規定明顯都比我國的法令更嚴格,也更重視兒少權益的保障。而美國加州政府對於6歲以下的嬰幼兒從事演員、歌手、模特兒等娛樂表演工作,訂出極為嚴格的限制;像是6個月大的嬰兒,每天只能在鏡頭前演出20分鐘(如拍攝尿布廣告),而且最多只能在工作現場待2小時,也不可以讓嬰兒曝露在超過100燭光的燈光下逾30秒,美國政府對於童星的保護可見一斑。至於日本的勞動基準法,則規定15歲以下童工的工作時間,含學校上課時數在內,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立委王育敏、江啟臣表示,相較於美、日兩國的法令,我國的勞基法對於童工保護有以下三大缺失:
1.童星放學後,依法每天最多還可以工作8小時,如此一來,可能嚴重影響其課業表現與休息時間。
2.美、日兩國雖嚴格限制童工在非假日的工作時數,但並未禁止童工在假日工作。然而,我國勞基法禁止童工在例假日工作,立意雖好,卻可能讓大多數在假日工作的童星,面臨觸法的窘境;而各縣市勞政單位若嚴格執法,童星可能被迫在非假日拼命趕戲,造成小童星們「過勞」。
3.不同年齡的童星,都一體適用同一套工時標準,顯然未考量不同年齡孩子的身心發展特性和需求,可能導致小童星的身心負荷超載。
王育敏委員與江啟臣委員共同呼籲,童星權益受損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勞委會和內政部兒童局應正視童工權益與福祉的保障,在相關法令修正之前,勞委會應主動研擬強化童工權益保障的行政措施。以「兒少尖兵」自許的立委王育敏表示,立法院開議後,將召開公聽會,持續關注童工問題;針對勞基法對童工保障不足的問題,未來將彙集各界意見,提出修法建議,以落實對未成年人工作權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