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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遭凌遲,誰來救孩子?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29

社工遭凌遲,誰來救孩子?

保護性社工人力五大亂象:1.個案暴量超載、2.工時超長過勞、

3.人身安全不保、4.地方挪用人力、5.派遣化與工讀化

立委王育敏籲中央強勢介入,制止地方政府剝削「血汗社工」!

日前媒體報導有十幾位的雲林縣政府約聘僱社工,遭縣府積欠今年一到四月的薪水,這些社工由於遲遲領不到薪資,有人被迫拿存款支應,有人則需借貸度日,苦等四個半月後才領到全部的薪水。然而,對血汗社工來說,遭積欠薪資只不過是諸多悲慘際遇之一;立委王育敏偕同台灣社工專業人員協會、台北市社工師公會、台北市社工人員職業工會等團體,29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雲林縣政府積欠社工薪資並非單一個案,其他縣市的社工也有類似的遭遇,尤其工作風險最高的保護性社工,甚至還面臨「個案暴量超載」、「工時超長過勞」、「人身安全不保」、「地方挪用人力」、「派遣化與工讀化」等五大亂象。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最新的統計資料,目前全國的兒保社工人數共505人,去年(100年)共新增了29,008件的兒少保護通報個案,加上仍在案服務中的16,575件舊案;換算下來,台灣平均每位兒保社工要處理90案。立委王育敏進一步指出,對照美國、澳洲等先進國家兒保社工每人15至25案的標準,台灣兒保社工的案量負荷是先進國家的6倍!何況,許多縣市的兒保社工必須兼辦其他成保和性侵害個案,各種案件加總起來「破百」的情況十分常見,案量之高,令人咋舌!

立委王育敏在記者會上公布各縣市兒保社工「血汗指數」排行榜(詳附件),五都除了台南市未入榜,其餘四個直轄市統統榜上有名!前兩名分別由花蓮縣、台東縣包辦,花、東兩縣政府各自聘用的兒保社工人數,分別僅有8人和7人,每名社工服務的案量都在242案以上,花蓮縣兒保社工的平均案量甚至高達256案,血汗指數破表!第三、四名分別是新北市和高雄市,這兩個直轄市的兒保社工案量都超過111案,第五名基隆市則是93案,可見前五名縣市的社工血汗指數均高於全國平均值(90案);而南投縣、台北市、台中市、雲林縣、宜蘭縣分列第六至第十名,兒保社工案量均逾80案以上。

立委王育敏指出,案量超載不僅影響兒保社工的服務品質,使社工無法及時回應受虐兒少的需求,當孩子迫切需要被保護和安置時,更可能因社工背負的案量過大、分身乏術,導致孩子錯失救援的黃金時機,釀成兒少受虐致死或家長殺子自殺的悲劇。

由於各縣市的兒保社工普遍案量負荷過高,面對法定的訪視及報告完成期限,以及繁瑣的行政流程與文書作業,工時超長、瘋狂加班成了許多兒保社工的宿命,這些社工逾半的加班時數沒有加班費可領,也不得補休。立委王育敏表示,有兒保社工曾經連續待命(on call)長達168小時,回到家也無法好好睡覺,導致長期失眠,甚至罹患恐慌症;更有兒保社工因連續上班20小時,疑似過勞而不幸猝逝。

除了個案暴量超載、工時超長過勞之外,兒保社工的人身安全也經常亮紅燈。立委王育敏分析,由於兒保社工工作的對象,往往是非自願的案主,而且女性從事兒保工作者又占絕大多數,於是兒保社工被施虐者或加害人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的情況不勝枚舉,甚至傳出兒保社工被案家放狗咬、被施虐者毆打成傷的慘劇。

此外,內政部雖於95年頒訂「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計畫」,行政院亦於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然而,立委王育敏接獲社工陳情指出,除了雲林縣之外,部分縣市政府亦有拖欠社工薪資數個月的情形,甚至將保護性社工調去做低收入戶複查,或派去支援燈會、運動會等地方大型活動,明顯違反專款專用原則。再者,部分縣市政府因保護性社工編制人力不足,於是改以短期聘用的派遣人力來充數;或將夜間陪同性侵被害人接受偵訊的工作,採論件計酬的方式,外包給研究生或兼差社工來做,這對社工的勞動條件和案主的權益保障而言,都是便宜行事、到頭來可能雙輸的做法。

為了終結保護性社工人力運用的五大亂象,立委王育敏針對各主管機關提出以下要求:

1.以每名兒保社工接25案的標準來計算,全國共需聘任634名兒保社工,扣除各縣市現已進用的505人,目前仍短缺129人。若以平均六等三的職等計算,兒保社工每人每年的人事費用約需68萬元,增聘129人則需支出8,800萬元。對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優先匡列足額之經費,並盡快核撥,內政部亦須於一年內完成129名兒保社工之增聘。

2.時值政府組織再造,立委王育敏再次強調衛生福利部應設置「家庭福利署」,藉此提供更多元、更友善的兒少及家庭福利服務,不僅增加對家庭的支持,亦強化兒少保護初級及次級預防體系的功能,進而減少兒少虐待案件的發生。

3.為避免兒保社工人力遭地方政府不當挪用,內政部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研議未來將各縣市保護性社工人力的考、訓、用,一律收編中央規劃辦理,並估算收編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增編之合理員額,以及合理案量負荷標準(15至25案)下所需之全國保護性社工人事經費。

4.內政部、勞委會應加強督導各縣市保護性社工人力的運用情形,建立不定期前往地方政府實地查訪之機制,確實改善保護性社工的勞動條件

與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