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王育敏籲司法檢警單位勿推諉責任,盡快落實王昊條款查訪機制
發稿日期:101年9月24日
備受矚目的「王昊條款」,已在今年8月8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為落實毒害兒之預警查訪機制,內政部兒童局日前已草擬檢警及司法人員之查訪作業程序,但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至今一再「推、拖、拉」,司法院甚至帶頭「知法玩法」,曲解兒少法第54條之1的立法意旨,行文要求各法院將毒害兒查訪工作直接「丟給」社政單位,司法院、檢察官甚至還對媒體放話,批評王昊條款「天馬行空」、「違憲」。立委王育敏今天(2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痛批司法院及相關單位怠惰、傲慢、卸責!其狹隘而本位的觀點,將兒少法第54條之1所明訂的查訪義務推得一乾二淨,讓毒犯家中的孩子淪為各單位相互推諉的人球!
王育敏表示,當初她提出號稱「王昊條款」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是主張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因吸毒而被通緝、羈押、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檢警調或法院必須查訪毒犯家中12歲以下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一旦知悉孩子有受虐或未受適當照顧的情形,就要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王育敏強調,王昊條款的立法意旨,是為了建立兒虐潛在受害者的預警查訪機制,為了讓這個預警系統更加綿密周延,因此需要各機關一起「分工合作」。然而,王昊條款從今年8月8日總統公布至今,已經過了近50天,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單位卻還在互踢皮球。
王育敏指出,針對王昊條款的後續落實,司法院在8月底即發函各法院,只要「依卷證資料」知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被告,有12歲以下子女,法官不必親自查訪,直接通報給各縣市社政單位即可。王育敏痛批,這樣的作法明顯牴觸兒少法第54條之1的規定,因為條文中已明示法院有「查訪」的義務,而且條文課予責任的對象是「法院」而非「法官」,她從未要求法官必須親自查訪,司法院根本是曲解法條原意,刻意推諉卸責找藉口!王育敏強調,既然兒少法第54條之1已經正式施行,即使各法院人力不足,司法院仍可「依法」編列經費預算,委由專業的民間團體進行查訪;若不分案情一律都通報地方社政機關,無異是「卸責式通報」,對於強化兒虐預防網絡,並沒有實質助益!
針對外界質疑兒少法第54條之1為何不要求社政單位進行查訪,王育敏表示,本條所列的「查訪」與社工進行的「訪視調查」,不論是進行的時間點或功能,都不相同。第54條之1的查訪,在兒少保護三級預防體系中,是屬於初級預防的工作,進行查訪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發生兒虐案件。相較之下,在各單位通報兒虐案件後,社工所進行的訪視調查,則是屬於第二、三級的預防工作,主要是避免兒少再次受虐或傷害擴大。王育敏強調,查訪的目的既然是在發掘兒虐案件,防止加害人凌虐、傷害兒童等犯罪行為,基於犯罪預防的觀點,相關的司法及行政機關,自然就該承擔責任。
至於外界批評王昊條款是「天馬行空」式的立法,恐導致「法律上每一個人都要做,結果沒有一個人去做」的結果。王育敏澄清,兒少法第54條之1本來就沒有要求「每個」機關在任何階段都必須查訪,而是在不同的階段,分別交由最適當的機關負責查訪工作。王育敏表示,正因如此,才需要各機關分工合作,共同討論出符合各機關職責的合理執行方式。
王育敏進一步呼籲,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轄下設置「司法社工」,才是正本清源之道。目前國內的中、小學都設有學校社工,醫院內也有設置醫務社工,許多先進國家也都在司法機關下設置社工。因此,王育敏建議應仿效國外作法,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轄下設置社工人員,由司法社工實地訪視、評估毒犯的子女是否獲得適當照顧,並視情況進行必要的介入和輔導。王育敏表示,她早在今年2月15日召開記者會時,就已經提出建置司法社工的建議,但是未獲司法院和法務部任何具體回應,司法的怠惰與傲慢,令人心寒!
王育敏再次呼籲司法及檢警單位,本於法定職責及「兒童優先」(Children First)的普世價值,應配合內政部兒童局的規劃,盡快落實符合兒少法第54條之1立法原意的查訪措施,別讓毒害兒淪為各單位互踢的人球,讓不幸身亡的受虐兒白白犧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條文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