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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說-兒少保護美意 遭曲解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28

李宏文(作者為立法委員王育敏國會辦公室主任,社工師)

近來有報社記者及財經學者接連投書,對甫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大肆抨擊,兩者不約而同地限縮於司法觀點,左批「空頭立法」,右評「看報立法」,將該條文試圖建立兒少保護早期預警機制的美意,嚴重曲解。筆者身為社會工作者,為兒少權益倡導多年,對於如此偏頗的論點,實難苟同。

號稱「王昊條款」的兒少法第54條之1,規定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被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檢警或法院應查訪毒犯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一旦知悉孩童有受虐或未受適當照顧的情形,即須通報當地社政單位。

為何只選定十二歲以下的毒犯子女作為查訪對象呢?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針對OECD國家進行的跨國研究指出,父母吸毒/酗酒、貧窮、壓力,是兒童虐待最相關的三大風險因子,而父母吸毒、酗酒的兒童,更是被殺害的高危險群。兒福聯盟長期追蹤國內發生的重大兒虐案件,也發現每十名因加害人有酒藥癮而遭到虐待的孩童當中,就有3人最後不幸受虐身亡。另據內政部兒童局的官方統計,2007年至今,共有128名兒少因受虐或家長殺子自殺而死亡,其中六歲以下幼兒佔了62%,逾9成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可見年紀越小的孩子,自保能力越弱,受虐致死的孩童年齡,更高度集中在12歲以下;不論東、西方社會,毒犯子女都是受虐致死的高危險群。

有人質疑,檢警及司法單位查訪後,如發現須通報社政單位,最終仍由社工接手處理,何必切割由不同單位為之。其實,王昊條款所指的「查訪」,與社工進行的「訪視處遇」,兩者不論是執行的時機或功能定位,均不相同。在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體系中,兒少法第54條之1的查訪,是屬於初級預防的上游工作,目的是為了早期干預,避免發生兒虐案件。相較之下,各單位通報兒虐案件後,社工所進行的訪視處遇,則是屬於二、三級預防的中、下游工作,目的是避免兒少再度受虐、防止傷害擴大。查訪既然是為了及早發掘兒虐案件,預防發生凌虐、殺害兒童等犯罪行為,從犯罪預防的視角觀之,檢警與司法機關自應各司其職,豈能一再推諉卸責?

有人批評,由檢警司法機關進行查訪,可能違反分工設職原則。事實上,查訪12歲以下兒童僅是「初篩」性質,並未要求檢警及司法單位比照社工來做,即使查訪非其專長,內政部已訂出簡易查訪指標及相關作業程序,只要稍作教育訓練,並不難上手。何況,兒少保護本來就是跨專業整合的服務網絡,為了讓兒虐潛在受害者的預警系統更加綿密周延,自然需要各機關「分工合作」,上游的預警篩檢如果能多做一些,中、下游自然就可減少亡羊補牢的社會成本。

在現行體制下,法院固然主要職司審判職責,依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規,法院仍同時負責裁定收養認可、法人登記等非訟業務之行政工作,可見法院的業務本來就不以「審判」為限,也包含部分「行政」業務。預防兒虐,人人有責,司法人員既是法定的兒少保護網絡成員,難道只能扮演自掃門前雪的法匠?當兒保社工人力長期吃緊、案量嚴重超載,建置司法社工仍遙遙無期,難道司法單位就只能一味的卸責式通報,而吝於拉危險邊緣的孩子一把?

一位地方法院的院長曾說,司法與其他專業之間,應該「少一分本位,多一分尊重;少一分對立,多一分溝通」。新法上路,陣痛難免,惟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立法,無心作為者總不乏藉口,看報評論者亦可見縫插針。兒少保護工作的健全與改革,批判責難容易,雪中送炭者稀,請給有心做事的人多點掌聲。畢竟在台灣,為孩子謀福利,還有很艱辛漫長的路要走。

【本文精簡版刊載於2012/9/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網址連結: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209280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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