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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少女性侵致死案改判無期,立委王育敏要求檢察總長速提非常上訴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06/28

葉姓少女性侵致死案改判無期,立委王育敏要求檢察總長速提非常上訴

發稿日期:102年6月28日

雲林國二葉姓少女遭累犯林國政性侵殺害案,一、二審法官均判處加害人死刑,昨日最高法院竟以加害人尚有教化的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引發輿論譁然!立委王育敏表示,本案最高法院的判決,罔顧公理正義,使司法體系保障兒少人權的最後防線蕩然無存,對此表達最深的憤怒與哀痛,並發表以下三點聲明:

一、 本案被害人為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女學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案一審判處加害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以加害人輕賤人命、泯滅人性、未見絲毫道歉、達人神共憤程度等理由,再判處加害人死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因我國刑法並未針對「性侵殺害未成年人」另訂特別處罰規定,從本案最高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看來,法官並未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兒少權益之本旨,判決顯有疏失!

二、 本案加害人在犯案過程中,以紗布將被害少女勒昏後性侵,少女因疼痛而驚醒,加害人再以雙手勒頸封喉,導致少女舌骨骨折、窒息死亡,並將少女棄屍於空地,手段狠毒兇殘!且檢察官結辯時,稱加害人犯後對被害少女毫無同理心,僅關心自身利益,觀念偏差、飾詞狡辯,毫無悔悟之心。但最高法院法官僅以加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為由,改判無期徒刑,顯漠視被害少女遭性侵、勒斃過程中的身心痛楚,導致被害人司法正義無法伸張!

三、 本案加害人曾因兩度性侵等案,服刑十多年,出獄後又犯下兩起強盜案,隨後再犯下本案,實屬累犯,且惡行重大,顯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但最高法院以加害人有悔意、可教化、未來如假釋已逾六十歲、有強制治療等配套措施,即認定加害人再犯可能性低,遂改判無期徒刑。該判決援引之證據力薄弱,且悖於常理,顯有違公理正義與社會期待!

立委王育敏表示,今日已主動發文給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儘速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盼能為受害的葉姓少女及其家屬爭取應有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