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兩空約』?
2009年我國立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正式簽字批准。但這兩年多來,兩公約=『兩空約』,馬政府未確實檢討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之規定,其中『人民團體法』即是其中一例。去年人團法的修正,僅就大法官釋字644宣布違憲的相關條文修正(如第2條及第53條),但人團法其他規定仍有許多問題尚未解決,如27條對於會議出席人數之規定,綁架社團在章程中自主權;26條規定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等,可見這樣的修法只是虛晃一招!
行政干預社團名稱自主權
在《公民政治權利公約》22條中已明示保障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但是,我們從「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立社團申請的過程中看到行政部門無限上綱的審查權,阻撓社團成立之申請,干涉社團名稱,宛如民主倒退,回到威權時代。
「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成立目的在於協助投訴無門的都更災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社區組織以及專業課程。原本社團的名稱如「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更加貼切其成立宗旨。然而,在內政部技術性干預下,不得已以「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為名,反而更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人民團體應有對其名稱自主決定之自由
又依據1999年4月1日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文,提出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因此,人民團體對其名稱應有自主決定之自由,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內政部視協助都更受害者的團體或言論為洪水猛獸嗎?
戒嚴時期被視為洪水猛獸的共產黨,隨著民主深化,原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如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政府得不准其設立人民團體。大法官釋字644號於2008年6月20日公布解釋文,認定此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的相關規定違憲。既然在台灣的民主社會,主張共產主義不再被視為洪水猛獸,而是視為人民言論自由,那為何協助都更受害者的主張與團體結社卻一再地受到內政部的刁難?難道內政部視協助都更受害者的團體或言論為洪水猛獸嗎?
網路言論自由的箝制
透過臉書發表言論、串連活動是當前意見交流與網絡聯繫的重要工具,例如許多民間團體透過臉書粉絲頁進行議題的串聯、發聲或活動訊息通知,像是稅改聯盟、九五聯盟、反瘦肉精、狂牛症及美牛聯盟等等,難道這些也需要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