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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司改要玩真的,不只是廢止保密分案! 刊載者:尤美女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14

長期以來,民眾對司法的憤怒,形成「恐龍法官」的批判。近期六百多位基層法官更起而連署,提出改革最高法院的十大訴求,指陳最高法院各項弊端,阻礙司法體系的健全發展。在蓄積司改的政治與社會能量後,「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行動聯盟」於2月入府向馬英九總統陳情遞交十項改革訴求,要求馬總統公開支持,以促成最高法院改革,以從「源頭」改革司法,增進人民的信賴。然而,截至目前,馬政府的具體改革行動,看來只有廢止保密分案一項,且是因為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在退職演說提及保密分案與政治力介入司法之問題,才受到注目。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雖已批示將廢止保密分案制度,然而最高法院的改革絕不僅止於分案制度的修正,民眾口中的「恐龍法官」,更不會因為民眾於分案即知道法官的姓名,「恐龍」就不再是「恐龍」。

立法委員尤美女與中研院法律所黃國昌副研究員、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律師,今日共同針對最高法院改革召開記者會,表達對於最高法院改革原地踏步的不滿。尤委員表示:「如果馬總統的司改考卷只寫上廢止保密分案,馬總統的司改分數將不會及格。」更何況,馬總統仍然迴避了政治力介入司法的問題。

廢止保密分案,不等於公開透明審理

中央研究院黃國昌副研究員在記者會上直陳「保密分案」是最微不足道的改革!雖然最高法院早該進行「保密分案」的修改,司法院竟然要等到六百位法官連署,民怨四起,才作修正,顯見司法院的反動力量仍很頑強。

最高法院最需要立即著手改革之處,包括:迴避開庭,未踐行公開言詞審理;以及最高法院執掌法律見解之統一解釋,但其本身各庭見解卻不一致,坐視個別法官見解不一,致使侵害人民權利。然而,司法院完全未回應這些基層法官及民間期待司法改革的呼聲。

以言詞辯論為例,黃教授指出,立法院早在2003年即已修改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然而,過去幾年,數萬件交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只有2件進行言詞辯論。黃教授表示,在法治國家之中,立法者的「誡命」遭受掌握司法權的法院,如此「公然地漠視」與「粗暴的違反」,實屬罕見,然而,在欠缺究責機制下,即便最高法院的公然違法,也不會面臨任何處分。

有關法令見解不一的問題,黃教授在記者會上另外提出兩份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判決字號分別為94年度台上字第566號裁定、95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判決),黃教授表示這兩起判決是由同一個當事人、同樣的律師、同樣的案件內容,同樣的法律爭點,上訴到最高法院,分由不同法庭的法官來審理,然而其中一件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另外一件,最高法院卻以上訴有理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有統一法律見解之責,結果最高法院內部見解都不一致,讓當事人上訴到最高法院如同進行一場豪賭,判決有利不利竟得靠當事人分案的運氣。

在刑事案件遭二審法院判處重刑的被告,只能將唯一希望放在最高法院之上訴,但被告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實務上最高法院並不開庭,被告只能繼續等待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如果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判決確定,被告也將入監服刑。不論民案刑案,在人民命運的最終審判機制裡,當事人完全沒有到法庭陳述的機會,訴訟權利受到嚴重侵害,這正是最高法院不為言詞審理的結果,即便當事人知悉法官姓名,最高法院依舊不開庭,改革仍然是原地踏步。

違憲的判例制度,使基層法官被迫扮演恐龍

最高法院判例是由最高法院選取特定判決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成為抽象的法律見解,長期為人詬病有司法侵害立法之違憲。而2010年關於女童性侵案的數起爭議判決,釀成民眾對司法重大的民怨,細究地院之所以要去探究是否「違反女童意願」,正因為有數起最高法院判決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撤銷原審判決,長期以來,最高法院的判例文化,導致一審、二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以符合最高法院判決為要求,基層法官直接指明,多數法官在判決時,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這正是諸多違背國民情感的判決的源頭。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律師於記者會中表示,高雄女童性侵判決燃起人民對司法怒火,引發白玫瑰運動,其源由正是地方法院法官受到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正是違憲的判例制度讓地院法官承擔「恐龍法官」的污名,大法官576號解釋即曾提及最高法院選編判例的制度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虞,而面臨民眾怒火,最高法院不思改革判例制度,竟直接以法官開會的方式,決定兒童、少年性侵害案件的刑度。林實芳律師表示最高法院在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所作出的決議,再度侵害立法權,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林律師認為最高法院改革如果只修正分案制度,仍然未竟其功。過去關於強制性交罪與猥褻的判決,正因為最高法院作出缺乏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拘束一、二審法院判決,讓整個司法成為傳統父權觀念繼續壓迫女性的體制。

司法陳年弊端,絕不只有保密分案

律師背景出身的尤美女委員深知最高法院的陳年弊端,司改絕非僅止於分案制度的修正,在刑事案件遭二審法院判處重刑的被告,只能將唯一希望放在最高法院之上訴,但被告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實務上最高法院並不開庭,被告只能繼續等待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如果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判決確定,被告也將入監服刑。不論民案刑案,在人民命運的最終審判機制裡,當事人完全沒有到法庭陳述的機會,訴訟權利受到嚴重侵害,這正是最高法院不為言詞審理的結果,即便當事人知悉法官姓名,最高法院依舊不開庭,改革仍然是原地踏步。

尤委員表示,當人民抱怨恐龍法官的恐龍判決時,馬政府不思提升判決品質,執意推動讓人民「表意不表決」的「假參審」-人民觀審;當數百位法官大聲疾呼最高法院改革時,司法院僅提出保密分案之修正,對基層法官其他訴求置之不理,放任更重要的司改議題,只是虛假的改革。黃教授亦認為此次基層法官集團性的自我反省追求改革,是股不容小覷的力量,法官聯盟的十大訴求都足以捲動司法審判體系的反省與改革,絕不僅侷限在保密分案的改革。

尤美女委員表示馬政府的司法改革只回應民粹,卻沒有完整具體的改革規劃,尤委員必須鄭重告訴馬總統與司法院,只修改〈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無法平息這波司法改革的能量,唯有修改〈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令,才能從源頭改革最高法院,尤委員近期內將循求律師、專家學者意見,推動修法,將下列主張明文化,以完成最高法院之改革:

1. 最高法院應行言詞審理,訴訟程序公開透明。

2. 落實法令見解之統一,避免個別法官之見解不一侵害人民權利。

3. 廢除侵害立法權之判例制度,尊重憲法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