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台灣政府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及海牙公約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03
立法委員吳宜臻於2012年4月3日兒童節前夕,擬向行政院提臨時提案,2001年,台灣發生國內外矚目的「吳憶樺事件」,自此台灣一再發生跨國監護權官司及訴訟,然而因我國非相關兒童人權公約之締約國,於訴訟時他國法院常以此為由,認為我國為兒少人權落後國家,無法給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的生長環境,因而判決台灣人民敗訴時有所聞,顯示簽署相關兒少人權公約,確實有其急迫性。再者,國際社會對於兒少保護重視之提升,使台灣必須在相關議題上與國際同步,以尋求對兒童最佳保護,使台灣兒童能在幸福、安全的環境中成長。國際相關兒少保護公約如,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部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性約定,公約針對兒童各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規範,除此之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為避免因應日益嚴重挾持子女問題與兒童權利之保護,分別於1980年、1993年以及1996年通過三部兒童保護公約,以於國際間統一兒童保護之規範,顯示國際對兒少權利重視之提升。台灣於2011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顯示我國對兒少保護一個展新的里程碑,此次修法將許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和內容納入條文中,然而尚有諸多公約精神和內涵以及海牙公約規範,目前我國相關兒少法規尚未隨之修訂,為使相關基本兒少人權落實於我國相關法規中,本席建請行政院參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簽署流程,研議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及海牙公約之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