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費鴻泰委員針對公然侮辱一事即刻道歉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2/06/13
針對費鴻泰委員於昨日(6/12)程序委員會中,對本人吳宜臻抗議議事程序錯誤時,竟出現爆粗口之侮辱字眼,已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暨應負民法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直至今日,費鴻泰委員不僅不承認發言不當,也未就其侮辱言論向本人道歉。為維護國會殿堂之尊嚴與素質,費鴻泰委員除應向本人道歉外,亦應向社會對其不雅發言之行徑公開致歉。
本人為不姑息此種惡劣的侮辱行徑充斥國會,已於今日委請律師發函,請費鴻泰委員於文到後三日內向本人道歉,逾期將依法嚴究費鴻泰委員之刑事及民事責任,絕無寬貸。籲請費鴻泰委員速正式聲明道歉,希勿自誤為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