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6條三讀通過,兒少保護又向前邁進一步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20
去年11月,台灣社會發生1件令人髮指的虐童案,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社會大眾震驚,為嚴懲這些虐童兇手,立委吳宜臻於第8屆第1會期,參考日本保護兒童相關法規以及分析過去1年虐待兒童案例,提出刑法第286條修正草案,法案中將虐待兒童之行為,歸類為4大類,分別為:對兒少造成明顯外傷;強迫兒少觀看性器官及性交、猥褻行為;怠於行使親權;施以言語暴力。經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會期審議以及召開公聽會討論,並於本會期再次排定審議本法後,刑法第286條於今日三讀,新修正條文重點為:將妨礙身體自然發展改為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立委吳宜臻進一步表示,近幾年虐殺兒童的手法越趨變態,如父母對子女進行精神虐待或故意怠於教養義務,對兒少造成極大傷害,然而新修正條文仍無法嚴懲這些行為其修法美意不足。據兒童局統計,今年1至6月受虐兒少人數已突破1萬到年底恐破2萬,為保護這些兒童,立委吳宜臻將要求主管機關加強高風險家庭探視及支持,同時也會持續研議並分析相關虐童案例,於必要時將再度提兒少法規修法草案,希冀兒少虐待人數能逐年降低,讓台灣兒童及少年免於受暴之恐懼能快快樂樂的長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