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吳宜臻及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主辦
「健全祭祀公業條例」研討會新聞稿
祭祀公業條例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屆滿三年半,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政府於今年1月1日起可以開始標售「未清理祭祀公業之土地」,或依條例50條規定將祭祀公業土地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然依據內政部之資料,目前尚有約80%的祭祀公業土地未完成申報,恐將面臨標售,以祭祀祖先、凝聚族人向心力為主要任務之祭祀公業也會面臨解散之命運。為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立法委員吳宜臻及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聯合召開「健全祭祀公業條例」研討會,希冀藉由各界之討論,分階段解決申報祭祀公業之相關疑義及法令不周全之處。
祭祀公業條例21條規定,在97年成立之祭祀公業需登記為法人,然依據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之研究,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比例過低之情形可歸因於:法人管理之規定與祭祀公業實務運作有落差等。如:祭祀公業派下員代表多為高齡者,但條例規定派下員只要有死亡繼承變動,就需公告重新招開,造成法人登記一直處於公告期間或需要重複動員開會,無法辦理法人登記;對法人章程審定過於嚴苛,忽略法人之自主性,然修改章程需經派下員大會同意,亦使得章程變更的困難度等問題。由於政府對於祭祀公業的了解不足,造成祭祀公業申辦法人困難度增加,卻要民眾承擔祖先的地要被清理、拍賣的結果,實屬不公平且有損害民眾權益之疑。
有鑑於此,立法委員吳宜臻及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聯合召開「健全祭祀公業條例」研討會,邀請學者、政府及祭祀公業代表共同討論如何解決相關問題,避免因政府之過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此次會議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學者、工會代表之討論,對於如何簡化目前行政手續之繁瑣及統一不同縣市標準不一之情事多有共識,並獲在場與會者同意,內政部並承諾會將今日座談會之結論透過發函或於會議中再與各縣市討論、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