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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土地法第25條,縣(市)公有土地之開發、出售回歸地方政府負責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06

刪除土地法第25條,縣(市)公有土地之開發、出售回歸地方政府負責

現行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依據現行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各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各該自治事項,且各地方政府亦針對所有財產之管理,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因此,提案刪除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回歸法治與地方自治之精神。

由於本次修法提案在今年3月23日第五次會議時,因為國民黨團反對,被退回程序委員會,今天得以重新提出排入議程,並順利通過一讀,立委李昆澤特別感謝朝野立委,可以摒除成見,讓本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李昆澤強調,土地法係訓政時期思維之立法,其中第二十五條係行憲前於民國35年修正發布後,僅於民國89年間因配合省政府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文字外,迄今已逾65年,實有修正必要。

目前各地方政府都面臨縣(市)有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影響行政效率與處分時機,各地方政府財政單位不僅曾多次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映,在三月中旬高雄市長陳菊也率領局處首長到立法院向院長王金平與市籍立委陳情,反應修法之必要性。

實務上,現行市有地之處分,依土地法之規定程序,除提送地方議會審議同意外,亦需陳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故目前民眾之土地申購案,完成處分期間長達1年,實無行政效率並虛耗行政程序。加以,市有土地處分後產權移由民間投資開發,並可帶動地方繁榮發展,增裕稅收,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如處分程序時間過長,將嚴重影響延宕地方發展及開發契機。

對此,立委李昆澤認為該法確實已不符合實際需求,確有刪除之必要,希望可以儘速完成二、三讀通過,讓。縣(市)有土地之開發、出售與否之評估與執行,由各地方政府負責,除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