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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太輕 民眾易心存僥倖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14

2012-05-12╱台灣時報╱第7版╱國際

頭家心聲 酒駕判太輕 民眾易心存僥倖◆李昆澤

多日前發生在高雄的「葉少爺」酒駕撞死人事件,讓酒駕問題再度引發各界關注。猶記得去年十月發生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處理酒駕事宜卻遭酒駕車撞斷腿,因此我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在去年底才修正加重酒駕之公共危險罪刑度。但是至今酒駕情形沒有減緩的趨勢,探究原因發現法官的裁判量刑太輕可能是原因之一,因此民眾易存僥倖心理,以致酒後開車上路的情形屢見不顯。

我國刑法在去年底修法後,提高酒駕的罰責,刑罰不僅加重,且過往酒駕致人死傷都依過失殺人或傷害罪論處,顯係過輕,現在改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照理來說,處罰加重應該可以嚇阻犯罪行為之發生,但是事實卻不然。

內政部統計顯示,今年一至三月執法單位取締酒後駕車件數二萬七一六六件,移送法辦有一萬二六五○件。另外依據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比較今年一至三月底發生有一五一件,造成一五六人死亡、六十三人受傷,和一○○年度同時期一三二件,造成一四一人死亡、三十六人受傷,不論酒駕肇事的件數、死傷人數都較去年同時期增加,民眾並沒有因為公共危險罪加重刑責而減少酒駕情形發生,代表民眾對酒後開車這件事「不在怕」。

舉兩個台北地方法院今年三月酒駕判決為例,其一,酒駕者是第四次累犯,竟然才判處三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才九萬元罰金而已;其二,被告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合併刑期七個月,竟然還緩刑五年,也就是被告根本不用進去關。雖然這僅是眾多酒駕案件中的兩例而已,相信這樣的判決結果並無法讓民眾產生嚇阻效應,反容易形成僥倖心理,認為罰錢了事要不然犯後態度良好都可以換來緩刑的結果。

建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考量酒駕肇事的社會輿論以及對法律修正的期許,關於肇事者是否與被害家屬達成金錢和解,只能作為量刑依據之一,勿讓外界認為金錢和解可以換來緩刑或易科罰金,而輕忽酒駕之嚴重性,所以對酒駕者應予以從重量刑,以達懲罰之目的,避免酒駕肇事之憾事再度發生。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