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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連坐 李昆澤:罰太輕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22

2012-09-22╱台灣新生報╱第03版╱交通新聞╱【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酒駕連坐 李昆澤:罰太輕

對於交通部將修法針對酒駕同車不勸阻者,連坐開罰,處三千元罰鍰,也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的立委李昆澤認為,交部訂定罰則太輕,對抑制酒駕幫助不大。

李昆澤昨(二十一)日表示,酒駕駕駛人本人惡性重大毋庸置疑,然而,為有效防止酒駕歪風,建立喝酒勿開車之正確觀念,樹立全民反酒駕之社會風氣,增訂「酒駕同車共乘處罰」規範確有其必要,因此他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規範同車乘客、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應連坐處罰,適度提高與酒駕事件有關之人共同防制酒駕行為之義務。

李昆澤指出,他已完成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草案,規定共同乘車之人,搭乘違反酒駕規定駕駛人之車輛,得禁止而不禁止駕駛人駕駛者,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駕駛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併科處罰鍰。

李昆澤進一步指出,雖然在國內有關連帶處罰酒後駕駛的同車乘客的主張,尚有爭議,惟參酌日本「道路交通法」於二○○七年九月修法,擴大制裁之對象範圍,包括提供酒駕者車輛、酒類、要求酒駕者駕車及共乘者等肇因行為。日本的措施與實施效果值得國內借鏡參考。

依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知悉車輛之駕駛人帶有酒氣,即不得要求該駕駛人駕駛該車輛以運送自己,或請託該駕駛人違反規定駕駛,而共乘於該車輛內。其罰則依駕駛酒醉狀態不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之罰金,將共乘者列為刑事處罰對象。

李昆澤指出,相較於日本對酒駕同車共乘者的處罰,除罰金之外還有刑責,而交通部提出版本只處三千元罰鍰,在酒駕與罰金權衡之下,區區三千元應難起遏止效果。因此,他在考量行為與罪責之衡平,提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版本,適度提高與酒駕事件有關之人共同防制酒駕行為之義務。

除此之外,李昆澤認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滿十四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有禁止其飲酒後駕駛之教養與保護義務,因此,他研擬版本還訂定未成年之汽車駕駛人有酒駕行為時,得併處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