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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要求將常「職災」業者列為不良廠商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30

李昆澤要求將常「職災」業者列為不良廠商

檢討「職業評選委員」避免採購評選流於形式

立法委員李昆澤昨(29日)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他指出從99年至今年10月截止,有位學者專家出席擔任「最有利標外聘委員」次數,高達493次,對於有些委員出席次數偏高,恐讓最有利標評審流於形式與產生弊端,要求工程會檢討;另外,李昆澤也主張將有重大職災紀錄的廠商,也應列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的不良廠商,保障勞工安全。

李昆澤表示,根據掌握工程會資料,從99年至101年10月底,合計工作天740天,竟然有位資訊管理顧問公司的總經理,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擔任「最有利標外聘委員」,次數竟然高達493次,也就是平均3天就要參加2場政府採購評審會議。而且這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電腦及軟體買賣或租賃,但是該位委員參加評選的標案多是學校校外教學活動、機關宣導摺頁編制、培養觀光人才等,這讓外界很難判斷評審的標準在哪裡。

李昆澤質疑,這位經理人能夠在這麼短時間內能夠擔任493次委員,是不是代表他是「好人一個」?

工程會主委陳振川答覆表示,我也注意到這個現象,我們已經把這些次數很多的委員都建檔,而且都挑選進行稽核。這的確是太多,其實是異常的,我們稽核小組會去稽查。

另外,李昆澤建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該增列「發生重大職災事故」業者列為不良廠商,保障勞工安全。他指出,從過去國道6號工程,5年工程勞安事故死亡17人,國道6號廠商後來又做五楊高架段,開工到現在3年,勞安事故死亡8人,廠商都沒有在怕,而且這家廠商都不用換牌改名,繼續標政府公共工程,不顧勞工生命安全,這個問題應該非常嚴重。

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表示,正在和勞委會討論如何加強公安,公安情形如果非常嚴重,可以依照現行採購法處理,但是如果隨便就和廠商解約,可能造成營造廠員工失業,工程停滯不前,對國家社會影響更大。

最後,李昆澤認為,一再發生重大公安事故的廠商,應該禁止他們,例如1年之內或是3年之內,不得參與公共工程招標;否則,廠商只顧賺錢,不顧勞工安全,令人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