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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李昆澤提案:業者未提供身障半價將開罰 刊載者:李昆澤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30

李昆澤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未來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業者未提供身障半價將開罰並公告

立法院今天(11/30)三讀通過李昆澤委員所提出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未來民營的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業者沒有依法提供身障朋友半價優待,將開罰新台幣一萬至五萬元的罰鍰,情節嚴重者將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終能落實。

李昆澤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這條文的規定是『應』予以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的規定,依立法體例『應』是屬強制性規範,然而卻因為沒有罰則,業者即使沒有遵守,主管機關也無法可罰,實務上僅是形成一種道德性規範,而無實際強制力,何況這個條文在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時已經增訂上述之規定,主管機關一直忽略前述情事之發生,顯然是立法疏漏與行政懈怠。

針對前述立法疏漏立法委員李昆澤與趙天麟等人,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出增列第一百零四條之一修正案,新增規定,如果業者沒有依法提供身障朋友半價優待,將處新台幣一萬至五萬元的罰鍰,情節嚴重者將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督促業者善待身障朋友。

最後李昆澤強調,希望這次修法通過以後,業者們都能夠遵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身障朋友們半價優待,主管機關也應該要落實稽查,才能真正達到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目的,讓他們能夠更樂於到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休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