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重選舉輕罷免」、李昆澤修法被國民黨院會連退三次
[新聞稿2013.11.08]
立法委員李昆澤提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今(8日)天在立法院第四會期第九次院會被國民黨團退回程序委員會,這已經是這會期以來第三次被國民黨團阻擋。對此,李昆澤表示非常遺憾與不解,他說修法的目的是要讓人民在行使罷免權的時候,可以比照與行使選舉權時相同的政治參與權利而已,而且罷免權行使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對於國民黨團一再的阻擋杯葛,不知道國民黨在怕甚麼。
李昆澤表示,選舉與罷免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長久以來我國選舉、罷免之相關法令,對於選舉權之實施與保障相對周全與完備,惟對於「罷免權」的實施,不僅門檻過高,甚至連宣傳活動都予以禁止規定,讓罷免權的規定形同具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行使基本權利之精神。
這次立委李昆澤等人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主要內容有,廢除罷免案進行期間不得有宣傳活動之不合理規定;對於連署人數經查核不足時,給予補足連署之機會;以及新增選務機關應舉辦罷免案公辦說明會等規定。皆是為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而擬具的相關修正。
李昆澤進一步指出,現行選罷法對於人民行使罷免權設有諸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他說提罷免案的目的就是要讓被罷免對象喪失相關公職身分,而現行法律卻限制罷免宣傳活動之進行,這明顯侵害人民政治意見表達的自由,並不當限制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因此應予以修正刪除。
此外,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數若經選務機關查核後不足法定人數時,選務機關逕為不成立之宣告,未給予原提議人徵求補足連署的機會。李昆澤表示,公民投票法關於連署人數不足者,訂有一定期間的補提機會,若經補提後連署人數仍不足者,選務機關方可為該案不成立之宣告。因此,提案增訂,罷免案之連署人數經選務機關核實後有不足者,應予以期間補提之機制。
另外,李昆澤認為罷免權與選舉權的行使應該是同等重要的,應該比照選舉的規定,於罷免案成立後,由選務機關透過大眾媒體舉辦公辦說明會,罷免案之提議方與遭罷免之公職人員應親自出席說明,以使該選舉區的選民知悉罷免案之內容,本次修法便納入公辦說明會之相關規定。
對於這次修法提案三度遭到國民黨黨團的反對,李昆澤呼籲國民黨不要再從程序上阻擾該法案付委實質審查,應該共同支持促進人民行使罷免權的提案。
最後,李昆澤強調罷免權乃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政治權利,過去國人對於行使罷免權較為陌生,但近年來隨著公民政治意識的抬頭,公職人員若是表現不符民心,罷免權乃是人民對政治人物監督的有利武器,受限於相關法規的不合理限制,
所以他特別提案修法,希望從法律層面上更加保障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