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6╱自由時報╱第A07版╱政治新聞╱曾韋禎
立委提案修選罷法 婦女名額出缺就補 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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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現行選罷法規定,地方民代因涉賄選遭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解職時,其遺缺可由落選頭遞補(落選頭條款)。不過,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將審查國民黨立委紀國棟所提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明定婦女當選名額只要出缺時,就能由婦女落選頭遞補,且能溯及既往。
由於這項提案涉及為特定人士量身修法的爭議,一旦修法通過,民進黨立委何欣純出任立委後所留台中市議員的缺額,將因此由國民黨的林碧秀所遞補。何欣純表示,紀國棟與林碧秀並無特殊交情,但地方上確實有針對特定人士修法的傳聞。
紀國棟否認替特定人量身訂做的修法。他表示,婦女參政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益,因有民眾提議,他才要補正現行法規的不足,若他沒提,其他人也會修。
依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地方民代當選人因涉及賄選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該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遞補,但遞補人的票數不能低於吊車尾當選人之半數。
紀國棟版草案以為保障婦女參政權為由,只要是婦女當選名額(現行規定為每四人須有一人)的當選人出缺,無論理由是辭職、去職、死亡或任何其他事由,應由該選區的婦女落選人依得票高低順序遞補,不受得票數限制;且能溯及既往,讓本屆地方民代得以適用。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無法接受溯及既往。他指出,在候選人參選時,所有的權利義務早應規範清楚,事後修一個可以溯及既往的法規,等於是改變遊戲規則。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指出,她也對此提出修法版本,要讓遞補理由更明確化;不能只因當選人遭判褫奪公權即予以解職、遞補,須把範圍限定賄選等違反公平選舉的行為,不讓公權力有透過操作司法而影響當選席次之空間。
吳宜臻認為,出缺遞補的理由應列舉清楚,不然可能會出現搓圓仔湯、當選人遭脅迫等道德風險;且若只為維繫婦女當選名額,而完全不顧得票數的話,其代表性也有問題。
對此,紀國棟表示,任何制度都有其優缺點,要就此討論風險問題,沒有意義。
對於紀版草案。內政部認為,為確保婦女當選人具一定民意基礎,應增設最低當選票數規定。中選會則對此「至表贊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