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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同意權行使 李俊俋提修法建立制度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6/01

過去兩週,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下屆委員名單,爭議始終不斷。從陳元玲提供僅僅一頁的個人資料、被要求補齊資料,石世豪遊走藍綠間、立場反覆,虞孝成的雙重國籍問題遭受質疑,到彭心儀多份研究計畫「自我抄襲」、「一文多賣」疑義。凡此種種,多位立委共同譴責提名過程不公開透明,荒腔走板,藐視國會。民進黨黨團昨(31)日更以目前四名被提名者不適格為由拒審,要求行政院撤回並重新提名。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同意權規範不夠明確且運作程序過於簡化,欠缺理性探討乃至於公民參與的空間,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為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運作的嚴謹性與透明性,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修正草案」(請參閱附錄),俾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運作更臻完善,不能讓行政院便宜行事,隨便丟個名單,就要立法院審查。

李俊俋表示,以大法官提名作業為例,依行政慣例,總統府會組成「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為擴大選才,拔擢優秀大法官人選,公開接受各界推薦大法官人選,也歡迎自我推薦。此外,為求審薦程序公正超然,審薦小組委員一律不得提出推薦人選,以昭公信。去年,總統府的「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就由副總統蕭萬長擔任召集人。李俊俋說,NCC委員對社會的影響力不亞於大法官,提名過程卻如此潦草粗糙,甚至還有經歷造假的情事;在毫無制度規範的情況下,行政院也就容易輕忽提名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與嚴謹性。

李俊俋指出,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場合,除了總統提名外,也有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情形。為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適用範圍更臻明確,他提案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增列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四類亦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另外,考量現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流程過於粗略簡化,欠缺理性討論的空間,為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運作的嚴謹性與透明性,修正同條第一項,規定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與審查報告研提工作,俾作為院會行使表決權之參考依據,以促使立法委員能審慎行使其職權。又,為使立法院同意權行使更公開、透明,並貫徹責任政治理念,一併將同條之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正為記名投票表決。

李俊俋進一步指出,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由於憲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應送交之期限,易使審查過程因時間倉促,而使立法院難以對被提名人善盡審查之責。為賦予立法院充分審議期間,於該法第二十九條新增第二項,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四個月,此外並於同條增列第三項舉行公聽會之義務,藉以強化審查報告內容的嚴謹性與正確性。為使立法委員能取得關於被提名人完整資料以作為理性、慎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基礎,修正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賦予提名機關檢附被提名人相關資料的義務。此外,綜觀過去立法院同意權行使實況,常見數位被提名人一齊列席共同接受答詢情形。這種現象極容易導致詢問焦點往往聚焦於特定被提名人與特定事件,導致審查密度寬嚴不一的不公平現象。為促使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更臻嚴謹,並切實保障每一被提名人都能充分而完整答詢、暢所欲言的機會,因此將分開審查與答詢制度從例外改列為該法第三十條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