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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證所稅須先完備所得稅」記者會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31

處理證所稅須先完備所得稅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將於今(31)日截止,有鑑於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合併計算已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有懲罰婚姻之嫌。許忠信、許添財、李俊俋等三位委員今(31)日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此一條文提出法律修正案。預期將個人綜合所得中的執行業務所得改列為可分開計算合併申報項目,預計可減少民眾因合併計算而被課以較高之所得累進稅率,將可降低處罰婚姻之嫌並達到租稅公平。

李俊俋委員表示,針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6號解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適用累計稅率之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應繳稅額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造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對婚姻有懲罰的嫌疑,因此違憲。

許添財委員表示,合併申報有節省稽徵成本、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及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等優點,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還是應該予以維持。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均屬於勞務所得,惟目前夫妻所得申報時,僅薪資所得可採取分開計算合併申報,修法後將擴大至執行業務所得。

許忠信主張,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都是夫妻間不易相互移轉的所得,分開計算合併申報將可防止以家計為申報單位時,被課不合理累進稅率的問題,降低懲罰婚姻之嫌。然而,營利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容易於夫妻間相互移轉,則不宜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許忠信以證所稅為例說明,證券交易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之一,依國民黨版本,納稅義務人若選「核實課徵」,IPO(首次公開募股)後交易支股票,以及未上市櫃之股票,皆須將證所稅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將因夫妻合併計算申報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也更能具有租稅公平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