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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廢除監察院 才是治本之道!」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3/08/20

立法委員李俊俋國會辦公室

新 聞 稿

「修憲廢除監察院 才是治本之道!」

近來監察院爭議不斷,引起社會各界開始檢討監察院存在之必要,立法委員李俊俋今天正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透過修憲直接廢除監察院,而修憲案通過後,須配套修正或制定的法律至少有60項。

李俊俋表示,要廢除監察院,透過修憲才是正辦,而原屬監察院的功能,將可以分別回歸國會或另立獨立機關,像是調查權可依據大法官第585號解釋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原先的監察權可援引瑞典的國會監察使制度,以取代現行組織龐大、耗費公帑的監察院,但仍能保有監察功能,且可設置於立法院下,強化國會監督功能,因此若修憲通過,包括立法院與監察院之相關組織法、職權行使法,以及審計法、各類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都必須配合修正。

李俊俋認為,我國的五權憲法是沿襲三權分立制度而來,而監察院曾經停止運作三年,但並未對國家運作造成任何影響,可以確定監察院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其存在不過是為了五權憲法而存在;另外根據102年度預算書,監察院一年預算超過7億5千萬元,其中正、副院長與監委薪資合計高達6千8百多萬元,加計秘書長則突破7千萬元,因此廢除監察院也可大幅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李俊俋指出,依據憲法第97條、增修條文第7條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之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但監察權卻與司法權與隸屬國會的監督權混淆不清,而彈劾、糾舉二權,是針對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時,經委員會決定得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但是最後仍移由司法院下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定其懲戒方式,是屬於司法權無誤;另糾正權係對於各行政機關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得提出糾正案,但是僅具有督促效果,而行政機關本來就受國會之監督,監察院之存在對整個國家體制而言是疊床架屋。

李俊俋說,最近發生的張通榮彈劾案,司法一審判決確定卻未被彈劾,鄺麗貞未被起訴卻遭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判準究竟為何?監察院自身的公信力已蕩然無存,何以替人民伸張正義?一個機關年耗國庫7億5千萬,卻無任何作為與貢獻,不予廢除實難對人民交代。(1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