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國會應制定審查機制」
刊載者:李俊俋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13
立法委員李俊俋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國會應制定審查機制」
馬政府今年與中國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會對於是否可以進行逐條審查並修正,各界意見分歧,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各項協議究竟應如何讓國會參與,其中之一的問題來自於欠缺明文的國會審議機制,立法委員李俊俋、姚文智、尤美女等,特別在今(12/13)日於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舉辦「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之國會審查機制建立」公聽會,廣邀學者專家及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聽取各方意見。
立委李俊俋指出,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之規定,立法院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而涉外事項,通常涉及我國人民權利義務之變化,對於僅由行政機關得以自行簽訂,而未有代表民意之國會進行監督,等同空白授權,對於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事項,缺乏民主正當性,有危及我國憲政民主法制之虞。尤其從這次馬政府積極想跟中國大陸簽訂服務貿易協議,而立法院完全不得其門而入可知,因此如何建立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之國會審查機制,讓民意可以事前表達,事後可以監督,實有其必要。
李俊俋認為,由於現行我國法制在這塊領域中有欠明確,於任期內多次提出相關修法提案,但礙於政治考量,目前依舊被阻擋於程序委員會之外,無法付委審查,但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身為國事監督者角色,仍會繼續努力,希冀可藉由此次公聽會整合學者專家及行政部門之意見,並督促行政部門能共同對此機制努力。(102.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