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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向監察院告發電價違法調漲陳訴書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2/06/11

一、 事實經過:

電價費率之訂定,應遵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及電業法辦理。依據電業法第59條:「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復依「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本會任務如左:(一)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關於國營公用事業之主管機關提出之費率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議前之研議事項。(二)根據立法院審議之公用事業費率計算公式研訂公用事業費率之調整事項。(三)其他有關公用事業費率計算調整之研議與審議事項。(四)行政院交議有關公用事業費率事項。」

又立法院於民國49年8月26日院會通過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並於民國58年第42會期決議台電公司之投資報酬率為9.5%至12%,但若以此報酬率代入公式,顯難適用。

綜上,我國電價費率應依法定計算公式訂價,亦復設有專責機構,惟經濟部及台電既未依照計算公式訂定電價費率,又停止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運作,更逕行以未具法源依據之自訂機制擅自進行費率調整,並於今年4月12日公布「電價合理化方案」,決定於5月15日進行所謂「一次漲足」之電價調漲,後又於5月9日重新公告三階段調漲方案,於6月10日進行第一階段調漲。

以上情節,顯有違法之虞。

二、 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經濟部長於4月5日在經濟委員會答詢親民黨團李桐豪總召時表示:「施部長顏祥: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點,這個電價公式有送到立法院,有送過,但是施行的結果都比實際低很多,所以這個公式基本上是沒有辦法用的。如果照公式走的話,電價上漲的幅度會很高。李委員桐豪:所以你們要變更,但是,你們變更不是也應該要送立法院嗎?施部長顏祥:基本上,公式就在那裡,算出來的結果一定比目前定價高很多,只是說要訂多少,和公式是沒有關係的,因為目前沒有辦法趕上那個價錢。李委員桐豪:公務人員不是應該要依法行政嗎?」。

另據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立委向主計總處確認該委員會狀態如下:「行政院為審議各公用事業之費率計算公式及其有關因素與標準,於49年間設置行政院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61年間,政府為精簡組織,增進行政效率,乃將該委員會裁撤,其相關業務移由原行政院主計處接辦,並於63年間設置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費率會),並訂有組織簡則一種,該簡則並於88年間修正為設置要點」。事實上,該費率會自63年設置至84年8月間,計召開33次審議會,84年8月後,即未再召開會議,至94年暫停運作至今。

台灣電力公司於今年6月10日開始實施「電價合理化方案」調漲電價,平均漲幅逾21%。經濟部宣稱此次之「電價合理化方案」是依該公式進行調整,然經實際試算,台電公司之投資報酬率為負值,與立法院於民國58年第42會期之決議(報酬率應為9.5%至12%)有極大落差。

一、 具體訴求:

請監察院對歷任未能依法行政之行政院、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暨相關違法失職首長及公務員進行糾正、糾舉及彈劾。

二、 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含機關函文或司法機關裁判書類影本):

文件一: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度臺灣電力公司營業預算及調整電價費率計算公式案(立法院公報第二十五會期第十五期)

文件二:油、氣、電計價決策流程及相關規定(經濟部能源局回覆親民黨團說明)

文件三:台電公司電價燃料條款機制

文件四: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文件五:主計總處回復李桐豪立委:「關於原行政院主計處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運作情形及委員名單等事項說明」(101年4月16日回覆李桐豪辦公室傳真函件)

文件六:101年4月5日李桐豪立委於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部長施顏祥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20期委員會紀錄)

文件七:經濟部部長率所屬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針對「台電公司經營績效改革」向立法院所做專案報告(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37期委員會紀錄)

文件八:「電價合理化」說明相關資料(101.5.15經濟部)

文件九:101年度電價三階段調整案之電價試算(經濟部提供)

文件十: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23號,委員提案第13320號(立法院親民黨黨團院會提案)

文件十一:立法院委員提案第13320號朝野協商結論(101年6月4日院長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