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立委李桐豪、陳怡潔及高雄市議員吳益政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行政院應立即說明:建立化學災變處理機制,提出完整復原方案】
親民黨籍立委李桐豪、陳怡潔,及高雄市議員吳益政,4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強調朝野應放下政治口水,共同協助災後復原與改善工作,行政院更應立即向立法院說明完整的復原方案,提出改善全國化學災變的方案。朝野應立即著手擬定通過「高雄氣爆災變復原特別條例」,以協助受災民眾取得最優補償,儘快回復正常生活。同時行政院應迅速提出「化學災變應變法」等相關法案,強化消防署統合救災能力,建立各地消防隊因應化學災變的專業能力,以避免讓一線消防人員再因狀況不明,指揮系統混亂,受到無情摧殘。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陳怡潔指出,這次高雄災變前三至四小時已發現大規模氣體外洩,卻因消防隊沒有配置足夠設備與化學災變專業人員,亦未能掌握地下管線配置圖,無法得知外洩氣體成份,使得消防員只能按一般瓦斯外洩方式處理,使消防隊員與居民蒙受重大傷亡。如果此次氣爆發生在白天上班時間,氣爆傷亡人數將更不可想像。此事件突顯了從中央到地方,都缺乏偵測、處理化學災變的裝備、人力、與資源,必須儘速改善。而台灣各地工業區林立,管線複雜,化學物質運送方式多元,更需專業化災單位統合處理意外災變,以免再次發生不幸事件,並能有效降低傷害規模。
李桐豪、陳怡潔兩位立委指出:台灣沒有「化學災變應變法」,也沒有像美國聯邦緊急救難總署(FEMA,簡稱「飛馬」),配置專業化學災變人員及全套的手冊(Handbook)與SOP,亦無統合的化學災變指揮、偵測、處理系統,來因應化學災變。於是管燃爆物質的消防單位只知瓦斯而不懂丙烯,懂化學的環保單位卻只管毒物而不懂油氣,管化製品的工業局與廠商不公開管線也不通報異常,收集物質後檢測卻要花數小時,各單位作業無法統一指揮,即時應變,才使災害擴大,最後不可收拾。
因此,經過此次高雄氣爆教訓後,中央應立即擬定「化學災變應變法」,統合化學災變指揮、偵測、處理系統。並在中央消防署與各縣市消防局,配置「化學災變處理科」,以培養專業化災處理人員,配備化學物質與氣體檢測車,以在災變發生前第一時間掌握災區情報,以作出正確判斷,疏散民眾,管制現場,律定正確處理方式,減少不必要傷亡。同時,消防單位應派員分別向美國飛馬及台灣最具化災處理專業的聯電消防隊取經,制定各類化災的檢測與處理SOP,並全面教育推廣,以增強消防單位的化學災變處理能量。
在高雄災變復原工作方面,李桐豪、陳怡潔、吳益政共同認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不能互踢皮球,更不應把所有處理責任推給檢調,而應站在維護災民權益與生計立場,主動合作,成立「高雄氣爆災後重建委員會」總管所有災後捐款、補助、安置、重建、殯葬協助、社會救助、事件調查、法律追訴、代位求償、及其他賠償補償相關事宜。高雄市政府與中央政府各部門,應立即統計災害損失,提出重建復原方案,擬具行動細節與預算需求,必要時以特別立法,排除法令干擾,加速復原工作推動。
由於災變復原工作複雜、重要、且急迫,故三位親民黨籍立委與議員認為,行政院長應率相關人員,立即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說明完整的復員方案,並儘速提出相關的法令與預算需求,必要時立法院可為處理高雄氣爆災變的特殊需要,再次召開臨時會因應。
親民黨籍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特別提醒,小港工業區原已有個陽明海運填海造陸的石化工業區BOT案,經此次氣爆案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應合力協助此一BOT案加速完成,以緊密銜接上105年舊五輕遷廠,107年大社、仁武石化工業區遷廠的既定計劃,在居民安全與經濟發展中取得平衡。如此,在災區道路恢復過程中,就不必再重埋石化管線,讓居民擁有更安全的家園。中央與地方政府更應思考,在重建同時,多花一點錢做好共同管溝,一次解決排水、路平、管線維護等問題,讓受災道路浴火重生,重建成全國最平、最漂亮、最安全的示範道路。同時,吳益政亦呼籲政府採取代墊賠款、代位求償等法律途徑,儘速讓災民能有經費重建家園,而由政府向肇事廠商進行耗時的法律訴訟,取得應得賠償。
最後,李桐豪代表親民黨立場,表達宋楚瑜主席哀悼之意,並呼籲朝野暫時放下政治鬥爭口水,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立即共同處理善後復原與改進化學災變處理能量等事宜,儘快清查全台地下管線狀況,制定有效的管理與防災方案,以儘速讓災民回歸正常生活,讓社會大眾重拾安全生活,更讓消防弟兄擁有更強大的化學災變處理能力,不要再犧牲無辜的生命。
「化學災變應變法」立法要旨(草案)
本次高雄氣爆,究其原因,除化工廠有相當責任外,明顯暴露各縣市消防局並無化學災變處理能力,故無法在第一時間偵測洩漏物質,亦無相關知識與器材應對。鑑於全國各縣市均有工業區及化工廠,故中央應提出「化學災變應變法」,於全國各級消防單位,普遍設立化學災變處理科,召募專業人員,配置相關器材,並受適當教育訓練,以使消防單位具有化學災變的偵測、處理、防範能力,以儘速找出妥善處理方案,妥善處理化學災變,並保障一線消防人員安全。
一. 民國86年竹科聯瑞晶圓廠大火,催生出聯電消防隊,於1999年4月27日成立,其化學災變處理能力為國內首屈一指。中央消防署應向聯電消防隊取經,瞭解化學災變偵測與處理方式,並推廣其經驗知識至全國各縣市消防隊,普及化學災變教育訓練。
二. 中央消防署應建置化學災變科,徵募具化學、化工專業知識人員,並選送若干菁英至美國飛馬(FEMA,聯邦緊急救難總署)接受化學災變專業訓練,取得授權並翻譯其Guide-Line、Handbook、SOP等相關文件,配置相關實驗室與器材、車輛、物資,以建立國內化學災變處理能力。
三. 各縣市消防局亦應成立化學災變科,召募化學、化工等相關知識人員,並選送若干人員至竹科消防隊受訓,以配置足夠的化學災變處理人員。
四. 各縣市消防局應購置生化物質與氣體採樣檢測車,遇瓦斯外洩或化工廠區災變時,可先遣至災區檢測,以即時瞭解外洩物質與處理對象的化學災變,使指揮官儘速取得正確資訊,制定正確處理方案。
五. 縣市消防局應配置相關車輛、器材與物資,以處理化學災變。而擁有、輸運危險化學物質廠商,亦應建置化災處理相關設備,以因應意外狀況。
六. 化災發生時,應由消防局統籌救災指揮、偵測、處理、撤離等事宜,環保、工業、經發等各單位平時應建置應變單位,配合消防單位處理災變。
七. 各縣市消防局轄區內工廠、加油站、瓦斯公司等儲藏、輸運化學、化工、石化、瓦斯等可能造成爆炸、燃燒、毒氣外洩等相關危險物質的單位,均須將其儲存、運送方式與管線配置,向消防單位詳細申報備查,以於意外發生時,消防單位得以立即掌握全般狀況,迅速處理。
「高雄氣爆災變復原特別條例」立法要旨(草案)
鑑於民國103年8月1日清晨高雄氣爆災變造成巨大傷亡與街區損害,不論最後調查結果真正肇事原因為何?人民於政府所興建公共設施與道路上行走,卻為政府核准之地下管線所害,對災民之救濟與安置,政府責無旁貸。由於復原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國營事業等各單位,為整合各方資源,有效進行救災及安置,避免法律訴訟延宕造成災民權益長期受損(例如:九二一東興大樓官司延宕九年,台中市政府尚與若干九二一受災戶打官司致其無法重建),故訂立「高雄氣暴災變復原特別條例」,以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災變處理、復原安置、及責任追究的法令依據,以確保災民權益。
一. 總則:為迅速推動災民安置、災區重建、責任歸屬、補償賠償、復興災區產業及商業機能等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二. 高雄氣爆災區重建等相關工作,若與其他法令與行政規則衝突者,依本條例辦理。其他本條例未規定之未竟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或參照九二一震災暫行條例辦理。
三. 成立「高雄氣爆災後重建委員會」,總管所有災後捐款、補助、安置、重建、殯葬協助、社會救助、事件調查、法律追訴、及賠償補償相關事宜。委員會由高雄市長擔任主任委員,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由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派員,及災民代表三人共同組成委員會,負責決策及所有行政事務,隸屬行政院管轄,其組織細節另立章程訂定之,並報立法院核可。
四. 事件調查:中央政府與高雄市政府應聘請國際災變調查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與檢警消等相關單位共同組成「高雄氣爆事件調查團隊」,徹底調查災變形成的原因,包括漏氣原點、氣體走向與聚集方式、如何引爆?為何產生連環爆炸等項目,重建事件發生經過的分時剖面結構,以徹底瞭解氣爆原因,作為追究責任、法律賠償、及全面檢查與改善都市地下管線結構時的依據。
五. 損害鑑定:由高雄市政府負責調查統計所有人員、房屋、財產、公共設施之損傷與損害金額。房屋及居民財產之損害應從寬認定其修繕與重建標準,只要在此次氣爆後鑑定為危樓者,均應列為重建目標。
六. 臨時安置:如受災戶住居被鑑定為危樓,或因道路重建致使其無法出入住居者,政府應協助其臨時租屋安置,或於中途住宅安置,其租金由政府代墊負擔,日後再向肇事者代位求償。
七. 房屋修繕與重建:受損房屋應分兩類:牆面無剪力以上損害,僅部份損害需要修繕者,由土木技師等相關單位鑑定修繕復原金額,由政府代墊金額先行發給補償。房屋結構或地面受損致成危樓者,應拆除重建,其拆除與重建費用經土木技師等相關單位鑑價後,由政府向銀行申貸,發給住戶相應補償金額,以利儘速重建。
八. 道路重建:中央以最快速度專案進行災區道路重建,並應全額負擔受災道路上下所有重建費用,相關廠商管線重建、地下污水管道、及附近輕軌等相關交通工程亦應與道路重建工作同時併行,以免多次挖掘再次釀禍。
九. 社會扶助:應由高雄市社會局統籌統計因此次災害所造成之肢體殘障、精神疾病、家庭經濟困頓、中小企業業務停頓或歇業等社會事件,並整合各單位資源,從優撫卹、支援其轉入正常社會生活。相關經費與項目由重建委員會核定並發給,最高期限四年,待期滿日再行檢討個案是否延續?!
十. 代位求償:所有政府支應之災後重建、補償經費,均由政府先行支應代墊,列帳管理,再由政府統籌代災民向肇事廠商及相關責任單位進行代位求償。如求償對象為政府單位或國營事業,於二審判決後即不應再行上訴,以迅速處理各項財務問題。
十一. 如有在此次災變中隱匿事故相關資料、故意掩蓋真相以企圖逃脫責任者,以殺人罪論處。如利用此次災變囤積居奇、濫行漲價、虛報價格、或以各種不正當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均依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十二. 本條例自發布日起生效實施。實施一年後進行第一次檢討修訂,至民國一0七年七月底進行第二次檢討,確定本法存廢與仍須扶助案件之移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