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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蓋社會宅 立委推公有地無償撥用 刊載者:林國正委員 刊載日期:2015/04/07

2015-04-07╱工商時報╱第A3版╱財經要聞╱記者郭建志

地方蓋社會宅 立委推公有地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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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柯文哲積極興建「社會住宅」,引發各界討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周四(9日)將審查住宅法修法草案,有綠委提案若未來地方政府尋嘸土地蓋社會住宅,應強制公有地「無償」撥用,藍委也提案調高社會住宅的弱勢保留比例至20%,甚至有人提議該比照先進國家,成立社會住宅專責之「住宅法人」。

柯文哲選前承諾將蓋5萬戶「社會住宅」,然而推動的首要難關就是土地,地方政府限於市有土地少、向私人土地購買成本高,因此時常轉向尋求國有或其他公有土地。

立委李應元說,雖然依目前住宅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時,得撥用公有土地,但地方要求撥用時,土地所屬的部會單位都要求「必須是有償撥用」,由於地方政府普遍財務不佳,無力負擔高額成本,因此社會住宅自然無法大規模推動。

因此他提案,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或推動「其他住宅計畫」,需用「非公用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無償撥用,若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還可以與鄰地交換分合。

社會住宅除了土地問題,還有管理問題,立委林國正認為,近年持續推動社會住宅的亞洲主要國家,均透過成立專責的「住宅法人」來執行。

他舉例像是日本地方成立的「住宅公社」,韓國「土地住宅公社(LH)、首爾住宅公社(SH)」,香港「房屋委員會」,還有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等,林國正反問,但台灣社會住宅卻寄望民營建商?

他認為,台灣社會住宅存量偏低,過去政府推動合宜住宅上弊案叢生,凸顯錯誤的政策思維,確實有必要成立「公辦民營住宅」的專責執行機關進行整體管理。

對於依住宅法獲得政府租金補貼的民眾,行政院則提案,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子給領有住宅租金補貼者,將可免課徵部分所得稅,實施年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