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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藝文消費消費支出應可抵繳所得稅。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23

為鼓勵民眾提升文化素養,參與藝術文化展演,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藝文消費支出」納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抵繳綜合所得稅,並建議每人每年可扣抵稅額為新台幣五萬元,希望藉此能夠培養藝文消費人口,刺激藝文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