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兒少受虐人數大幅攀升
建構兒童安全網刻不容緩
出席:法務部張春暉主任檢察官、內政部兒童局張秀鴛局長
近來兒少受虐案件頻傳,依兒童局數據顯示,去年兒少受虐人數高達19174人,近三年受虐致死者更高達35人,平均每月即有1600位兒少受虐、1人因此死亡。邱志偉委員表示,過去虐待兒童多以刑法277或278條傷害或重傷害罪論處,但近來施虐者手段有日益殘暴的跡象,若仍以傷害罪懲處,將無法有效達到遏阻效果。
邱志偉委員表示,依內政部資料顯示,兒少受虐案件已從民國93年的7837件倍增至民國101年的19174件,其中又以父母(養父母)施虐佔七成以上的比率。若以施虐因素探討,缺乏親職教育的比率近年來也由三成提升為四成,酗酒或藥物濫用施虐比率也有8%至13%。而依現行醫學疼痛指數共分為十分,其中零到三分屬於輕微疼痛,像是抽血、打針、小擦傷,四到六分的中度疼痛,例如經痛、頭痛、運動傷害,勉強可以忍耐,至於七到十分的劇烈疼痛狀態,是整個人被疼痛佔據,痛到崩潰抓狂、痛不欲生的痛,例如產痛、切斷指頭。邱志偉委員表示,近年來許多兒少受虐案,受害人因遭拔除手指甲、以異物戳入下體、骨頭打斷之過度傷害情況,承受七至十級的疼痛,甚至因此喪命,顯見施虐者之行為已達泯滅人性之程度。由於過去相關案件多以刑法第277或278條之傷害、重傷害罪論處,但讓兒少長時間處於受凌虐之狀態,加害人之行為比殺人更難容於世,為落實保障兒童並達達遏阻之效,邱志偉委員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兒少保護年齡由現行之16歲改為18歲,以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少年齡定義,另於本條文中明定凌虐兒童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較現有刑法第277條傷害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更高。
此外,為免兒少受虐案之施虐者服刑期滿後有再犯之虞,邱志偉委員也提出刑法第91之1條修正案,比照性侵犯令其於刑之執行期間進行輔導、治療,若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邱志偉委員也呼籲內政部兒童局應增加社工人數及相關預算,以全方位的通報機制,立即保護兒少安全,降低兒少受虐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