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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公司面紗 揪出藏鏡人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10

近年王又曾惡意淘空中華商銀轉赴美消遙,我國債權人求償無門,為避免類似案件再度發生,立法委員許忠信推動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法律修正案。預計此修正案通過後,債權人將可透過法院,對於不負善良經營責任之公司經營者進行求償,投資人的權益可望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

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肇始於英國,發達於美國,普遍見於世界上公司法制發展健全之國家,其目的即在防免股東,或公司經營者濫用公司獨立之法人人格而脫免責任。公司法基於鼓勵勇於投資與促進國家產業之發達,假設公司經營者會善盡經營管理之責,因此對於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負債時,股東僅需負有限責任。然而,有特定情況顯示股東有意藉由公司法人作為不當脫免責任之手段時,法院有權利突破股東有限責任之限制,命令股東或幕後操縱者出面承擔負責。

許忠信指出,幾年前力霸總裁王又曾以集團總管理處之名義,藉由中華商銀進行賤賣翊豐債權,違法超貸給德台、嘉食化與力長等公司,淘空公司資產總計達427億。王又曾不但未盡良善管理公司責任,反而躲在公司面紗之後,以詐欺不實行為惡意淘空公司資產,潛逃美國。礙於我國現行公司法無揭開公司面紗相關條文,使得公司債權人求償無門,而只能以刑事詐欺、背信罪加以追究,顯有不足。

許忠信表示,為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將推動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法律修正案。預計此法律修正案通過後,對於意圖詐騙、淘空公司資產之股東等公司經營者,債權人將可透過法院,對股東或幕後操縱公司之人進行求償,投資人的權益可望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