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許添財委員於今(24)日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近來政府開放國內銀行可至與我國簽有自由貿易協定(包括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地區經營分行,而兩岸金融監理MOU條文出現漏洞,一旦在政治環境不穩定,或金融政策與管理規則不明確地區之分行發生擠兌,轉而向國內總行或母行求償時,將嚴重衝擊台灣金融秩序。因此,跨黨派委員共同提出銀行法「分行獨立性原則」修正案(新增第27條與第27條之1),以確保我國銀行在國外分行遭受因政治等非商業風險之⋯⋯衝擊時,過度衝擊國內金融市場。
當年美國與古巴、菲律賓關係非常好,但是1980年代卡斯楚與馬可仕主政之後,凍結了美國銀行在當地分行的資產,使得當時為了高利率而將款項存在國外分行的存戶,轉向位於美國的總行求償,大大衝擊了美國的銀行業,事後,美國為此建立了「分行獨立性原則」,區分了政治風險與商業風險,讓將款項存於國外分行的存戶,自負可能發生的政治風險。
對於和我國簽有自由協定之國家,銀行間因彼此享有絕大部分國民待遇,將吸引銀行業者大量相互設立。ECFA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雙方的金融風險就此連通,然而其中MOU第21條「危機處置」,一方銀行機構設立在對方的分行,發生流動性或清償性危機時,總行承擔其全部清償性責任及流動性支援。於是台灣總行必須負責中國分行的全部清償責任,一旦台資銀行位在中國之分行發生擠兌風波,存戶於中國分行端無法提領,轉向位於台灣的總行求償,在沒有分行獨立性原則的情況下,風險將直接衝擊台灣總行。MOU第22條甚至要求台灣的母行應協助在中國的子行清償債務。
許忠信提出主張,銀行將分支機構設立於政治環境不穩定,或金融政策與管理規則不明確之地區,其營運可能遭受當地政府作為,產生負面影響,甚而妨礙經營目標。為了維護我國金融系統穩定,應建立「分行獨立性」原則,若因政治因素,或其他非可咎責於銀行本身經營之問題,出現經營危機時,則將該分行視為一獨立之法律人格,總行毋須負擔其債務。又因分行在國外係一獨立營業單位,若以整體公司資產做為債務總擔保,風險過於龐大,為避免總行遭營運不善之分行拖累,應規定分行因商業風險所生之損失,以分行帳目所列資產為限,負其有限清償責任。另雖母行與子行之法律人格互相獨立,然母行與子行間有高度連動性,仍有可能為子行提供資金奧援,動用母行資產救援子行,風險間接衝擊母行。應明文規定母行不為國外子行負清償責任,以維持國內金融秩序。
許添財以最近美元利差交易(carry trade)方興未艾為例,有不少有能力「在台灣借款,在大陸存款」的企業及大股東,不僅像本國銀行借美元到中國大陸銀行存款,賺取利差;甚至上市公司在大陸投資的盈餘更寧可直接留在當地使用,再從台灣借錢發股息,一樣可以賺利差。企業在台灣借1.5%,轉存中國5.5%的利率,就有4個百分點的利差收益。尤有進者,企業還可以將資金轉借給上中下游廠商,甚至可賺到高達七、八個百分點以上。中央銀行已發現,近一年來,本國銀行OBU外幣放款大增169億美元,換算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中有八成是海外台商借走。
這種套利行為,在我國銀行在中國大陸設立分行後,大陸台商在大陸與這些子行交易,藉以發展在中國的業務,但其可能遭遇的高風險,最後轉嫁給在台母行,作為避險途徑,各種想像不到的操作套利方式必然層出不窮。為使在大陸之本國銀行子行能在風險報酬評估上負起獨立自主責任;在總體經濟上,台商在大陸的總產值一年已逾十三兆,等於台灣總GDP之際,又大陸經濟越現不穩,北京清華大學台資企業研究中心已預測,五年內有半數的廣東台商有關廠的危機,兩岸金融防火牆之設立不能不特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