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協議不保IP 自求保庇
因關鍵問題喬不攏而延宕的投保協議,將於今(9)日舉行的第8次江陳會中簽署,希望藉此協議提供台商投資權益的制度化保障,然而台灣與中國的司法品質與人權標準差異過大,卻因必須保障已在中國投資的台商而爭取,但是馬政府真的能夠為人民簽下需要的條款嗎?還是又再陷入損台利中的不平等條約陷阱?許忠信與田秋堇委員為此特地召開記者會,呼籲馬政府應該為人民爭取符合公平正義的條款,比照國際標準,簽下真能保護台灣人民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投保協議。
1. 智慧財產權亦是⋯⋯投⋯⋯資!許忠信表示,必須將智慧財產權的保障一併納入投保協議,對照中國與新加坡(§2)及中國與日本(§1)所簽的投資協議,內容皆涵蓋有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而現今企業的主要價值正是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營業秘密等,已經不再是傳統的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加上中國長期惡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劣行,來自國際間的指責從未停止,投保協議要能夠處理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否則台商只能自求保庇!
2. 由鍾鼎邦案可知人身安全無例外24小時通報之必要!許忠信表示,台商鍾鼎邦從6月18日與家人失去聯繫後,直到6月23日才由法務部與中國交涉得知,人被關押了,長達5天的人間蒸發,對家屬而言是何等的煎熬。他認為,在人身安全方面,要堅持將無例外的24小時通報機制,納入投保協議文本當中。據了解,目前政府擬以附件的形式處理,然而許忠信強調,附件根本不具拘束力,要納入文本的規範才會有直接效力,附件充其量只有間接效力而已。由於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犯罪是模糊且難以界定的,中國只要用「偵查不公開」為由搪塞,就可以把人長期監禁,因此一定要堅持不分任何情況都必須通報家屬與台灣有關單位的「無例外原則」,只要台灣人民身自由遭到限制,都應無例外地發出通知。
3. 帶官方色彩的P2P亦應屬P2G!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紛爭解決機制,我國必須堅持第三方國際仲裁,並且要說明清楚,中國官方機構違法徵收台商的投資時,該如何處理?而具有中國官方色彩,或受有中國官方影響的民間機構、企業或團體,不尊重台灣企業的財產權,剝奪台灣的投資,發生違約,又該如何處理?由於該企業的幕後操縱者是來自中國官方,因此若台商與之發生糾紛,也應納入P2G之範圍。而經由仲裁做成的補償,必須符合國際補償原則─「及時、適當、有效、充分」,該補償不得拖延、數額必須適當並充分,而且是要能夠有效執行的補償!
4. 千方百計規避國際仲裁!目前P2G的糾紛,僅有行政調處機制,先由地方政府處理,再交由中央,顯然是球員兼裁判的作法!其他林林總總的「協商」、「協處」(並非用於爭端解決,而是適用於G2G,中日(§13)中星(§14)之間所簽投保協議,都是先由外交協商,後進行仲裁)、「協調」、「調解」等等,都是在規避只有「仲裁」才有的強制力與拘束力,其他用詞都是不具實效的。許忠信指出,台商受害的問題是在法律不執行,而不是沒有法律!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是投資環境中,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因素。
田秋堇並舉出「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為例子,當時洽簽後就被遭到內容空洞的批評,事後證明協議內容即使有牽涉到賠償部分,還是完全沒有辦法協助受三聚氰胺毒害的台灣廠商,向中國求償到任何一毛錢。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早在第5次江陳會就簽了,卻依然發生比亞迪剽竊富士康的事件,富士康旗下400名員工就這樣被比亞迪挖過去,比亞迪更堂而皇之就在富士康旁設廠,營收甚至超越富士康。即使郭台銘憤而提告,卻被中國法庭以「非法取得證據」為由,官司拖到現在仍無進展,凸顯大陸方面的刻意不作為外,也顯示台商的智財權並沒有受到保障。
兩位委員都強調,若無法爭取到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與第三方的國際仲裁,在人身自由方面,若又無法堅持24小時無例外原則進入文本,簽訂投保協議就沒甚麼實質意義了。投保協議的意義是在於,投資者糾紛未獲合理解決時,母國政府依此協議出面協助,替本國廠商爭取權利。目前中國方面對於台商所簽的契約不屑一顧,為了掠奪台商資產,沒有任何理由就徹底毀約,我國必須依賴有實質效力的投保協議發揮功能,在糾紛發生時,藉此協議要求中國遵守契約。因此政府必須為台灣爭取實際有效的保障,而非一廂情願地想要吸引中資,反招來侵門踏戶的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