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並不能使旺中與中天切割
今年7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條件通過台灣史上最大規模媒體購併-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案,所設下的3項停止條件為:要求旺中集團必須完全切割中天新聞台、中視數位新聞台轉爲非新聞台,以及設立獨立新聞編審制度等。如今旺中打算以信託中天、中視股權的方式來敷衍NCC所設下的停止條件,許忠信於今(31)日召開記者會特別點出,信託只是虛有其表根本無法完全切割,旺中還是可以透過設計好的信託本旨,依舊操控中天、中視,在媒體集中度過大的情況之下,照樣可以壟斷⋯⋯言論市場、左右新聞內容。
虛有其表的信託分割
所謂的停止條件是指當所附帶的停止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始發生效力;如停止條件未成就,法律行為不生效力。旺中若未能達成NCC所設的3項停止條件,併購許可就完全沒有生效。而稱信託,乃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許忠信指出,依信託財產的屬性,旺中集團可能以有價證券信託的方式,將中天、中視股權交由復興航空來信託管理。然而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名義上雖屬於受託人,但實際上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本旨管理該信託財產。因此既使中天、中視股權名義上屬於復興航空,但還是須按旺中所指示的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信託利益仍然由旺中享有,這算甚麼分割?
信託本旨可被設計來控制中天受
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但我國信託法對信託本旨內容並未作規範與限制,因此,信託本旨可能被設計成,旺中集團對中天仍繼續有控制力的情況,例如受託人在管理中天時必須配合旺中集團之政策等等。
既使信託 人事依舊可能受控旺中
許忠信表示,信託除了無法真正達到切割經營控制權之目的,對於人事問題更是使不上力。因為既使受託人因股權轉移成為名義上的股東,能夠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對於真正執行業務的人員,例如總經理、節目部經理等,仍然可能繼續受旺中集團在信託前所安排的人事持續支配。NCC設下3項停止條件之目的,在於旺中集團不能擁有或控制新聞頻道,透過信託間接控制顯然不符NCC決議要旨,停止條件不應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