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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壹傳媒 法律允許沒?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19

壹傳媒買主之一的旺中集團,日前才因併購中嘉可能造成的媒體壟斷,引起眾多人反感,如今旺中集團甚欲買下從前的競爭者,打算再次擴大其媒體一家獨大的勢力!以金融業為家族事業的中信集團,也在壹傳媒的買家之列,然金融業獨有的傳染風險(contagion risk),極易波及集團內其他成員,更可能因此危及整個集團的財務穩定;而深入台灣各項產業的台塑集團,若其與壹傳媒異業結盟,恐將造成經濟力不當地過度集中。壹傳媒若是由這三方持有,恐造成產業壟斷,嚴重侵害媒體的自由競爭市場原則。立委許忠信於今(19)日召開記者會,嚴正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NCC與公平會應介入控制,禁止這類的結合。媒體是為公器,不應被掌握在少數財團手中,傷害媒體應有的自由與多元!

結合規定能否有效把關,市場如何被界定?

結合能否被允許,當視市場經濟力是否過度集中,而所謂市場如何認定,關係甚為重要,蓋因認定範圍之不同,對於公平交易法第11條須申報之門檻即有不同,究應以報業間或平面媒體間甚至整體通訊傳播間為一市場,不無疑問。市場應以功能相互取代性來加以界定,依市場價格控制性來認定存有重大爭議,公平會採前說,認為工商時報與蘋果日報分別屬於不同市場,但許忠信認為,應依據後者來判斷,因此蘋果日報與壹傳媒(壹電視)屬於同一市場。

公平交易法所規定的結合門檻條件有二,一是參與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超過新台幣100億元,而所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超過10億元;或為結合前任一事業市佔率超過四分之一,結合後市佔率超過三分之一,依法必須事先申報生效。據統計,目前中國時報市占率11.3%、蘋果日報29.9%、爽報5.1%,三報總計市占率46.3%,光是報紙就超過三分之一市占率的申報門檻;台塑集團的年營收也超過申報門檻的100億元。雖然本案結合准許與否,尚須考慮各報間替代性、閱聽大眾有無其餘獲取資訊選擇、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之難易度,並考量數位匯流趨勢下,准許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除此之外,許忠信更質疑旺中集團之資金來源,NCC應依衛廣法第10條確實查明資金來源。旺中旗下更已有系統台、電視台、報紙、雜誌,若挾其影響力壟斷台灣媒體市場,恐怕將造成言論過度集中、傾中,戕害台灣言論的自由與多元,公平會不可不以最嚴格的標準,積極把關,而認為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經濟巨獸即將成形,公平會將允許嗎?

亦處併購壹傳媒之列的台塑集團,深入台灣各項產業,而蘋果日報引領台灣媒體脈動,兩者均在台灣有「喊水會結凍」的實力。一方之霸已可呼風喚雨,若使其異業結盟,其對台灣社會之影響力將遠超想像。公平法對結合的管制,或可在單一產業中,避免資源過度集中、保持市場競爭,但卻無法有效地評估與監督,橫跨多種產業的經濟巨獸,可能為社會帶來的價值傾斜與反對聲音的壓制。媒體是為公器,用以獲取與散播意見的管道,如果被掌握在少數「巨人」手中,升斗小民是否還有發聲的管道與機會?這種經濟力不當地過度集中的現象,絕對是言論自由作為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礎,已經受到侵蝕的警鐘。許忠信強調,主管機關應審視其中的盤根錯節,嚴格執法,恪守自由競爭市場的原則,避免民眾對言論來源的選擇日益萎縮!

依金控法第9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第6條之事業結合行為,應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其審查辦法,由公平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而依「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有其細部規定,如該辦法第10條規定,依本辦法提出申報,公平會應審酌以下因素:一、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之影響(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分支機構情形與濫用市場地位之可能性、相關市場之市場結構與事業家數,及結合後提高市場集中度之程度、相關市場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互補性及替代性、參與結合事業既存之從屬或控制關係、結合後相關地理市場之競爭減損程度、相關市場之市場參進障礙情形)二、對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之影響(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及品質提昇情形、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地理便利性與種類選擇性、金融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對參與結合事業之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等整體效果)。而依同辦法第13條,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前條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處分。

衛廣法之特許會被NCC撤銷嗎?

再依衛廣法第11條之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不得擔任設立中公司發起人」,依此一規定之精神,壹傳媒買主之一的中信集團辜仲諒,因紅火案一審被判9年,不得投資或參與電視經營。而衛廣法第13條:「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壹傳媒依衛廣法須在所有權變更時須向NCC提出審查,若股東名中有辜仲諒,而且有旺中集團加入後媒體集中度過高之疑慮,NCC能准許嗎?

許忠信表示,此一結合案將對金融市場競爭、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有負面的影響,加上買家之一明顯違反衛廣法之規定,NCC應拒絕此一併購案之申請。

金融傳染風險,全都一起拖下水!

在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方面,除利益衝突(銀行對集團成員提供優惠貸款之利益輸送,造成存款大眾的損失)與經濟力的不當集中(銀行與企業結合後,造成該集團擁有操控經濟的能力)之顧慮外,主要的顧慮為傳染風險。金融集團有一項特殊的風險,就是集團成員於集團內不同型態的風險會相互移轉。其原因為:一、集團成員之間的財務聯繫;二、雖有防火牆的設立,但大眾對其間關係不甚瞭解,認為該集團為一整個經濟個體,因而產生信心危機;若是一般企業擁有金融機構為其子公司,風險傳染的可能性則更高。

許忠信指出,在英美金融業長期以來都是與產業界分開的,由於金融業向來受到政府高度監控,但與之結合的非金融事業將不會在此金融監理範圍之內,相當容易在此隱匿集團風險,監理機關卻難以察覺,一旦非金融事業發生問題便很容易波及金融機構,傳染風險茲事體大。

傳染風險法律有規範,落實可否期待?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於非金融事業,因其非屬金融經營專業之相關範疇,我國金控法第37條乃規定,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非金融事業造成不公平競爭,並防免其藉由非金融事業逃避主管機關之監管,故加以限制。限制方法包括不得參與被投資事業,且為分散投資風險,規定對任一其他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總額5%;又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以分散投資方式,大量投資其他事業,乃規定對於投資總額規定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5%。金控法第16條亦規範大股東適格性,金融業有持股10%以上,就要進行適格性審查,避免產業與金融結合經營,造成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同時亦防止傳染風險影響銀行健全經營。

另保險法第139之1、146與146之1亦對保險業介入其他產業經營設有規範;保險法第146之1條即是保險業資金購買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5%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10%。而保險公司大股東即便以其自有資金投資媒體產業,亦須檢視是否影響其大股東適格。

同一關係人之界定

而關於同一人持有金控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股份的上限與該同一人之界定,依金控法第4條第1項第7款,同一人是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另依同法第16條,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就持有保險公司股份方面,依保險法第139-1第5項規定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有其相關規定。

大股東適格

依金控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大股東是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金管會對於持有金控或銀行10%以上的大股東,本來就可以審查其適格性,對於辜仲諒要買壹傳媒案,將先了解資金來源是否與金控有關,接著就是檢討大股東適格性問題,雖然辜仲諒現在並未出任中信金任何職位,且個人持股也不到10%,但該持股是以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來檢視,即包括辜仲諒家族的持股都要計入。而國際金融監理趨勢都是希望產金分離,避免產業波動過大,大股東無法繼續增資,影響金融健全,第二就是產業與金融結合,將可能出現過度集中的經濟力量,影響力過大。

許忠信表示,以上法律對於產金分離所訂下的各種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嚴格執行。若是傳染風險擴散到金融機構時,影響的不僅僅只是該金融集團的經營,更可能引發銀行體系之系統風險,危及整體金融系統的穩定。銀行資產主要為大眾的存款,資產來源先天上就極為敏感,只要營運上有一風吹草動,存款大眾心生恐懼便容易發生擠兌,政府應該嚴格禁止金融業被其他企業拖垮的可能。

勞工權益,誰來維護?

旺中集團旗下的中國時報與壹傳媒的蘋果日報先前為相互激烈競爭關係,但如今旺中欲併購壹傳媒,此案若成,難免挾怨報復,而且市場上再無其他競爭者能與旺中抗衡,恐將造成媒體怠惰,人力過剩,進而傳出將有大規模裁員行動。許忠信表示,壹傳媒若因經營權改變、股權轉換等而損害員工權益,勞委會應積極介入,密切關注轉讓過程中員工權益相關事項,避免因公司股權轉換而有侵害員工勞動權益之情事,引發社會動盪。

許忠信重申,主管機關應避免資源過度集中,以保持市場競爭。經濟力不當地過度集中的現象,絕對會侵蝕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礎-言論自由。壹傳媒傳出將由中信集團辜仲諒、台塑集團王文淵、旺中集團蔡衍明等三巨頭合資購買之際,台塑日前聲明只是單純投資,金管會也要求辜仲諒不得持股逾20%,眼看壹傳媒就將由蔡衍明來主導,加上旺中集團原本就龐大的媒體版圖,台灣媒體將直接徹底被壟斷,嚴重傷害台灣媒體發展與言論自由,以及通訊產業市場的公平競爭,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控制,禁止這經濟力不當過的集中的結合!

出席人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孫立群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張國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營管處處長 黃金益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 王厚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