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近期立法院為我國公司法154條新增「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修正案積極進行協商,除朝野各黨團外,更邀集經濟部商業司、司法院進行討論,然而卻屢屢協商破裂。如此立意良善之修正案,商業司與司法院僅以條文過於模糊為由,阻擋修正案之通過,許忠信委員為此深感痛心。
1998年爆發百億元規模違約交割案的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吳祚欽,犯案後與其親信陳德福、劉水金相繼潛逃出境。近日驚傳,三人遭法院通緝12年半後,追訴權時效已於今年12月21日屆滿,台北地院日前判決三人免訴,脫免牢獄之災。許忠信委員痛心指出,若早一日通過其推動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修正案,將可於刑事訴追期經過後,主張仍有效之民事請求權,避免債權人求償無門。
除了吳祚欽違約交割案,台灣屢屢發生此種濫用公司法人格,掏空資產後個人卻脫免法律責任的慘劇。例如華隆案的華隆公司董事長翁有銘,棄保潛逃國外,超過時效後已受免訴判決。東帝士集團的總裁陳由豪、妻子林富美,挪用公司資產遭起訴背信罪,但追溯時效已過,不必負擔刑責。力霸集團的王又曾,惡意掏空中華商銀、違法超貸後赴美逍遙,投資人的權益卻得不到任何賠償與保障。
因此,儘速確立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一方面,可以嚇阻惡質經營者濫用有限責任的保護傘,確保正當經營者持續的投資、活絡商業。另一方面,如有特定情況顯示股東或幕後操作者,意圖藉公司法人作為不當脫免責任的手段時,經過債權人請求,法院則有權命令股東或幕後操縱者必須出面承擔負責,投資人或債權人的權益將可獲得保障。
雖然朝野協商屢遇挫折,許忠信委員將持續推動採納此原則之修正案,以確保我國投資人與債權人之權益。
小百科揭開公司面紗理論(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
公司法基於鼓勵投資以促進國家產業之發達,假設公司經營者會善盡經營管理之責,因此一旦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負債時,股東僅須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然而,現代公司大至集團化經營,小至一人公司,都在國內普遍設立,不論何種規模,若發生掏空、不法經營時,公司有限責任的保障,反而成為不法行為人隱身卸責的藏身處,使債權人、投資人都求償無門。
「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始於英國,發達於美國,普遍見於世界上公司法制發展健全之國家。其目的即在防止股東,或是公司經營者濫用公司獨立的法人格而脫免責任。或許有不同意見認為,此一原則有違公司法鼓勵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之初衷。惟實務上一般情況,法院並不會在債權人與公司發生債務時,便即刻要求公司背後的股東負責,而是發現公司財務能力不足清償之後,由法院再權衡狀況,是否需啟動「揭開公司面紗」機制,以向股東追索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