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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門檻假民主之名反民主 民意絕不可硬拗!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05

公投門檻假民主之名反民主 民意絕不可硬拗!

馬政府日前表示願意透過公投來決定核四續建與否,乍看之下似乎是尊重民意,但公投法許多不當的規定,被稱為鳥籠公投法,其成案門檻過高,且有違民主原則之虞,明知其中種種桎梏、定義嚴苛,訴諸公投只會造成糾紛及困擾,馬政府拋出核四公投這件事情,究竟是玩真的?恐怕還是個騙局?立法委員許忠信於今(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在完備現行公投法降低通過門檻之前,權宜之計乃是以「是否同意續建核四」為公投案之命題,不僅與提案人之立場一致,並避免馬政府假藉錯誤命題耍老千自導自演,而全無停建核四意願之嫌。

公投命題「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並無限制

2010台聯主席黃昆輝向中選會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公民投票案,中選會將該公投提案送交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後,公審會以為人民提出的公投案,應持改變現狀立場,以符合公投法制度設計,而提案人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命題,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的投票,即便投票通過,亦不能改變現狀,且此公投提案並非公投法第2條所定的重大政策複決,因此將該提案駁回。後黃昆輝不服,轉而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投題目究採「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法律並無限制,故中選會、公審會認為公民投票若有關重大政策或改變現狀者,提案內容須採負面表述並無理由,因而判決黃昆輝勝訴確定,本件公投案聲請程序要重新進行,顯見公審會之駁回主張無理。由此可知,未來若國民黨提出「是否支持續建核四」公投,循屬正當,公審會亦不應駁回。

許忠信指出,之前台聯所提出ECFA公投案,雖遭公審會以人民提出的公投案,應持改變現狀立場,以符合公投法制度設計為由駁回,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投題目究採「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法律並無限制;且基於創制複決權之基本精神,公投法並無要求公投案須改變現有的政策,或與提案人的立場一致,故公審會之駁回決定應無理由。

限制人民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權理由何在?

就人民基本權方面,我國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包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創制指的是政策或制度的提案、草擬或議定,而複決乃人民對於政府原有的政策再次以直接民權進行表決,兩者為人民參政權之重要內涵,皆同屬人民行使直接民主之權,此由修憲案僅有複決權即可知。據此,公投法並無要求公投案須改變現有的政策,或與提案人的立場一致,但公審會卻屢屢認為,公投命題應站在現行政策的反對面,即足以改變現狀者,始符合公投法複決的精神。

許忠信說,此等限制甚為無據,公審會在ECFA公投案前例以「公投題目不能違反提案者的自我態度」為由三度將其駁回,完全悖於創制複決之精神,理論依據究竟何在?如今怎可再用相同理由來扭曲核四公投!

鳥籠公投法門檻過高 硬拗不表意者為反對意見

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參與公共政策決策的做法,補充透過立法院間接民主之不足的直接民主方式。然因現行公投法的種種桎梏,使得公投案的成案以及通過的門檻都極高,這樣的鳥籠式公投法,公投案的提出或通過都是相當困難,反而變成限制、剝奪人民權利的法律。

許忠信表示,根據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二分之一投票權人數加投票總數二分之一通過之門檻實屬過高,而同條第2項,則是有硬拗民意之嫌。在國家或議事殿堂之中一向有表意與不表意者,不表示意見者可能只是謙虛而欲將決策權力委由較專業者來做決定,或僅是較不關心國事而不欲表達意見,並不代表其皆反對公投案之命題。惟現行公投法將有權投票但未投票者皆視為否決公投案之命題,此作法豈不等同於逼迫不欲表示意見者行使投票權,否則將致公投案不過關,嚴重違反民主原則!

許忠信指出,將不表意者當成反對者,等同於公司股東會決議時,先詢問「反對者舉手」,再以反對者較少者為由而宣布決議通過(即「反表決方式」)。未表示反對意見者,未必贊成議案者,在公司股東會中即可能因此之重大瑕疵,而構成決議無效,況且是攸關全國的公投議案。民主原則的真諦在於人民有自我表意自由權,國家應予尊重而不得逼迫其作出決定,我國現行之公投法實在有違反民主原則之虞,應該盡速修法改善。

公投門檻過高 修憲與否竟無區別!

現今公投對修憲案之主流做法有三,由寬至嚴依序為,(一)、贊成票超過反對票模式,美國各州多採之,如加州;(二)、雙重多數模式,即贊成票超過有選舉權人及各州/郡之半數,瑞士採之;(三)、贊成票超過有選舉權人之半數,德國採之。美、德、瑞皆為法制上之先進大國,而前述(一) (二)種公投模式,較我國現行規定寬鬆毫無疑問。第三種德國所採之模式,雖較我國公投法規定為嚴,但畢竟是針對修憲所採行之做法,且其在希特勒之後對於修憲有更高之門檻在所難免。復查,世界上先進各國對一般性之公投事項多採模式一,亦即最寬鬆之標準,以利民意之展現,充分落實直接民主。

我國現行公投法故意將修憲與其他事項綁在一起,而採取如此高標準做法,甚至比先進國家如美國、瑞士嚴格,實難體現出公投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落實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許忠信認為,修憲與其他事項應分開處理;修憲因牽涉「舊民意」且屬重大根本事項,必須要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加上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的雙門檻,而其他事項則採簡單多數即可。現行公投法第30條將修憲與其他事項混為一談,顯然失當,應盡速修法改善此一缺失!

應以「是否同意核四續建」為公投案命題

許忠信主張,若未修法降低現行公投法之高門檻、違反民主原則等規定,依照國民黨目前規劃之「是否支持核四停建」公投案,顯然是打算在本次的核四公投案中,將未表示意見者全視為否決核四停建,暗助藍營,這完全是錯誤之命題,有操作民意之嫌!顯見政府根本沒有將核四續建之爭議交付公投的誠意。許忠信認為,在未能修法之前,核四公投應採正面表述之方式,以「是否同意核四續建」為命題,不但與提案人國民黨態度相符、立場一致,也避免陷入國民黨耍老千自導自演之陷阱,而為正當且符合民主之公投案。

列席名單: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黃東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