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是為了感謝勞工的努力與貢獻所特別制定的勞動節,同時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勞動節。然而在歡度節日的同時,卻仍有許多派遣人員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工作,政府竟然還是最大用戶!立法委員許忠信於勞動節當天召開記者會,譴責政府帶頭規避勞基法,不但沒有律人先律己,反而大量使用派遣勞力,讓派遣人員落入保障全無的不堪處境。
勞力派遣規避勞基法
勞基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目的就是在禁止派遣業者從中剝削勞工應有的所得。第九條也規定:「勞動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但是許多派遣雇主,儘管員工從事繼續性工作,甚至在同一機關的派遣年資已是十餘年,卻仍是一年一聘,被要求簽訂定期契約,已明顯違反勞基法。
派遣業務經常以「專案」或「計畫」的形式,與派遣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以防標案沒有到,就可以在定期契約期滿後要求勞工離職,而不必支付資遣費。更過分的是,為了規避派遣檢查,有派遣公司要求勞工以自然人的身分去參加投標,如此一來,派遣公司在法律上也不是雇主,不但不用負擔勞健保,更不用負擔職業災害所發生的損失。時間到就解約,計畫完就趕人,許多單位藉著派遣制度逃避對勞工應負的責任。
不可委外之公權力
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除法律規定不得運用勞動派遣者外,有關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服務工作;有關一定事實之蒐集、查察或檢查協助工作;專案性協助工作;具期限性計畫之協助工作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以上五項得運用勞動派遣。
但是根據監察院2012年12月22日的調查報告中,許多中央機關並未確實遵守此注意事項,使得部分勞動派遣人員的業務內容涉及公權力的行使[1],例如勞委會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失業登記與認定人員、財政部國稅局稽查人員、台電公司工程品質督導等等。許忠信表示,這些業務都是核心業務,並且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竟然是由派遣人員來處理,連這樣的業務也都外包出去,那政府到底還有在做甚麼事情?中央機關輕忽的態度實在令人難以接受。部分單位受到監察院點名卻還是不改,尤其是國民健康局與國科會,農委會林試所則是些微的減少了7人。
派遣勞工的悲歌
公部門的派遣勞工不如公務員有退休金、業務獎金等各項福利,更不涉及人事升遷、薪俸調整,而派遣勞工常常面臨不公平的對待,也會因為害怕合約被終止失去工作,不敢反映為自己爭取。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也同樣在傷害著派遣勞工,派遣、正職工作內容相同待遇卻不同,若是遇上職業災害,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則經常是相互推諉。兩頭皆空的派遣員工在這樣的勞動條件下工作,處境相當不堪且弱勢。
勞動派遣本質上是一種臨時工,本意是提供給學生、家庭主婦等非勞動力,可以有彈性的、自主性的安排工作時間,提高整體的勞動參與,但是現在卻被嚴重扭曲。許忠信認為,勞動派遣是對於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一種規避行為。勞動派遣被扭曲,儘管公部門的派遣人員都免強符合法令規定的最低工資新台幣19,047元,更多私人機關的派遣勞工的薪資可能因被派遣公司抽成,或是以按日計酬的方式,派遣工實際僅領到1.6萬、1.7萬元或更低。
律人應先律己
政府機關巧立名目,用各式各樣的名目來將應該承辦的業務外包出去,卻只會推說是因受到員額管制。使用派遣勞工的大戶正是勞委會、農委會與經濟部,公部門應該更善盡對勞工的保護,盡力替勞工把關,而不是上梁不正下樑歪地游走在法規邊緣,從規範者變成規避者。雖然經過去年監察院調查,中央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2]才有些微下降,但許忠信仍質疑,典型雇用對勞工才有保障,才不用時時擔心契約到期後工作沒著落。政府不但沒有成為企業的模範,卻帶頭做了最壞的示範,不先律己如何律人?
列席單位:
人事行政總處副處長 林文淵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科長 黃琦雅
[1] 審查、審核、督導、核銷等。
[2] 2011年13,727人,2012年12,51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