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貿易協定簽訂在即,但是對各產業的衝擊政府究竟有沒有確實評估?有沒有說實話?台灣對中國開放的各種項目中以旅行社為例,立法委員許忠信於今(6)日召開記者會,抨擊雖然目前有家數與經營範圍的限制,但是這樣的方式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且限制經營業務範圍之監督有其困難,更可能的是,中資旅行社在台可藉著與本地業者聯營以規避監督,因此經營業務範圍的限制根本無法落實。馬政府這樣的做法,只是暫時的假象根本撐不了多久,對於生存已經很困難的國內旅行社業者來說,這樣漏洞百出的開放無疑是雪上加霜。
中國挾規模經濟交叉補貼 低價蠶食我旅遊業者根基
台灣與中國的旅行社業者產業規模差距甚大,台灣旅行社業者之營收及政府支出方面遠遠不能與中國相比。許忠信指出,若是開放中資來台設的獨資旅行社,中國業者很可能以其中國總部之營收,來補貼台灣經營據點進行惡性競爭。雖然目前只開放三家,但是依照中國業者的規模,明顯居於優勢,若其在台又藉與本地業者以聯營的方式來規避監督,對我國旅行業將產生巨大衝擊;且中國業者挾其對本國法令、旅遊景點之了解及其地利、相關配合措施便利之利,以低價、無須轉包等促銷方式爭取,足以佔據全台業務。相對於台灣旅行社而言,架構在為數不多的觀光資源上,旅遊方案將因此激發削價競爭,惡性循環之下,將嚴重打擊台灣旅行社業者的根基。
此一危機可以從這幾年台灣旅行社所面臨的困境就可以看出,自從開放中國人來台觀光之後,各家旅行社無不卯足全力拚業績,但是中國人民赴台觀光必須透過特定組團社,導致惡性競爭,低價搶團,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台灣接待中國團地接社自律委員會代表高三丰就以自身公司為例表示,去年接待中國客五萬人次,反而卻賠了二千萬;這幾年,中國觀光團從每人每天80美元團費一路下滑到60美元、45美元、35美元、18美元,甚至零元團;旅行社經營業務不但沒有賺錢,還要倒貼。
初期中資旅行社業務範圍雖有限制 檢查其實很困難
政府限制中資旅行社初期僅能承做台灣人在台旅行業務,但是許忠信質疑,旅行社之服務與行程百百種,中國觀光客每天在台灣大規模的進進出出,政府要如何檢查中資旅行社是否有暗地挾帶中國觀光客業務?況且,中資旅行社若是與本地業者聯營,便可輕易地規避此限制。如何發現違規業者有其困難,這樣的規定根本很難落實。
違反國民待遇 3家防線只是曇花一現
由於ECFA為較WTO更自由之過渡性自由貿易協定,因此ECFA簽訂之後若要被WTO接受,我國必須遵守WTO規範,國民待遇就是其一。又根據ECFA協議文本第1章總則第2條[1]中,要求雙方盡自由貿易協定之義務,即是要求雙方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措施,以及第4條[2]關於服務貿易之規定,「…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以上規定本質就是在落實WTO內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第5條之主要內容。GATS第5條規定,自由貿易協定或區域整合(ECFA即屬之)之要件為(1)須涵蓋絕大多數服務部門;(2)應去除該部門中絕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既有的歧視性措施;(3)禁止採取新的歧視性措施。據此,台灣與中國的服務業貿易開放,包含旅遊業的開放程度將來必須做到ECFA第4條所規定的程度,該程度其實也就是GATS第5條之內容。
國民待遇原則是ECFA第4條所規定不歧視原則之一,乃是根據GATS第5條及第17條[3]第1項之規定,進口國須對所有會員國之服務提供者及服務賦予與其國內相同服務提供者及服務不較差之待遇。亦即,對已承諾開放之行業,除承諾時所附加之條件或限制外,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應給予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簡言之,對外國人(中國人)及本國人必須一視同仁。
依照經濟部表示,台灣將開放中資來台設立獨資旅行社,上限三家且僅能承做台灣人在台灣旅遊的業務,相較於中國承諾台資旅行社在中國設立條件比照本地企業,給與我國企業國民待遇。許忠信表示,乍看之下中國似乎在此讓利於我國,然而根據ECFA協定第4條,過渡期間後我國必須給予中資旅行社絕大部分的國民待遇,因此目前這樣違反國民待遇的規定,在過渡期間結束後,我國對中資旅行社與我國業者必須一視同仁,不能再有設立家數的限制,此乃「自由設立原則」(the principles of free establishment);而「自由參與原則」(the principles of free participation)則是中國服務業者可以自由地承做台灣內部的旅行業務。因而馬政府今時今日所設下的防線也將只是曇花一現,終將失守。
限在台旅遊 同因違反國民待遇 無法維持
本次對於中資旅行社業者的開放,除了業者家數限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維持不久以外,對於中資旅行社的經營範圍限制僅能承做台灣人在台旅行,相較起我國旅行社並未有此設限,可以承做世界各國的業務,與全世界往來做生意,因此對於中資旅行社業務經營範圍的限制,不但是歧視顯然同樣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ECFA十年的過渡期間結束後,中國業者即享有自由參與原則[4]與自由設立原則[5],我國不得再做如此限制,中資旅行社即可享有絕大部分之國民待遇,得自由參與以及自由設立,我國亦不能對之施加我國相同業者所受待遇差別太多之不同待遇,因此目前所設下的經營業務範圍限制,將來也無法維持。
台灣業者西進 困難重重獲利無多
相對於中國雖給予我國業者國民待遇,但是台灣旅行社業者進入中國市場卻可能面臨法制環境混亂、地方行政效率低落、人治情形嚴重以及種種不明潛規則等市場進入障礙。我國業者為了克服、解決、負擔這些市場進入障礙,將無端增加營運成本,中國藉此拖延我國業者進入中國市場的時間,削弱台灣旅行社業者的競爭力及減低其進入中國市場的深度;況且,若國人欲赴中國旅遊,台灣旅行社根本無需大費周章至中國設點,在台灣就可以進行。
一旦台灣旅行社終於得以進入中國市場後,若要承做中國本地旅遊,台灣業者根本無法與大規模的中國業者競爭;而中國人民要到台灣觀光,則需透過中國政府認證的216家組團社才可以申請赴台,因此我國業者只撿得到自由行旅客。然而我國對來台自由行的中國旅客人數採總量管制,每天13個城市入境總數為1000人[6],如此一來兩頭皆空的情況之下,我國業者獲利機會實在渺茫。
初期中資旅行社業務範圍雖有限制 檢查其實很困難
除了上述規範違反國民待遇的問題之外,政府限制中資旅行社僅能承做台灣人在台旅行業務,但是許忠信質疑,旅行社之服務與行程百百種,中國觀光客每天在台灣大規模的進進出出,政府要如何檢查中資旅行社是否有暗地裡挾帶中國觀光客業務?如何發現違規業者有其困難,這樣的規定根本很難落實。
許忠信強調,中國不可能無緣無故對我國讓利,這只是個誘餌、假象,將來一定藉此要求我國加倍奉還,不得不防!
列席人員:
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 張錫聰
陸委會經濟處副處長 葉凱萍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徐大衛
[1] ECFA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2] ECFA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8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3] GATS第十七條 國民待遇
一、對承諾表上所列之行業,及依照表上所陳述之條件及資格,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類似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 。二、會員可以對所有其他會員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偍供與其給予自己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或者形式上相同待遇,或者形式上有差別待遇之方式,以符合第1項之要求。三、如該待遇改變競爭條件,致使會員自己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較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有利,則該項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有所不同之待遇都應被視為不利之待遇。
[4] 自由參與原則:業務自由參與。
[5] 自由設立原則:經營據點數量自由設立。
[6]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