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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誤認雷曼兄弟 損失卻要銀行團買單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09

2008年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的風波至今餘波盪漾,連動不已!只是這次受害的不再只是連動債(結構債)的一般投資人,而是國內銀行團。我國最高法院最近三審定讞,判決台北富邦銀行代理台灣高鐵公司向亞洲雷曼公司貸款的利息支付案敗訴,除了該支付原來1.98億的利息,還要償付「延滯未付」的利息和訴訟費用,共約一億。事前金管會搞混雷曼集團的成員,導致官司橫生,事後卻要國內銷售雷曼連動債的各家銀行共同分攤這項損失,台聯立委許忠信今(9)日特別召開記者會指出,身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在整個過程中未善盡職責,處置失當,國際官司敗訴的苦果卻要由銀行承受。

雷曼兄弟有別,金管會卻誤認母子一家

亞洲商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l Corporation Asia Limited,後略稱香港雷曼)是美商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後略稱美國雷曼)在香港依法設立之子公司,與美國雷曼為各自獨立的法人關係。亞洲雷曼雖屬雷曼集團成員,但其主要業務為法人金融,並未發行或銷售結構債,在參與台灣高鐵聯貸案後,成為台灣高鐵的債主,並委託台北富邦銀行代收這筆聯貸利息與費用。這份代收契約指定台北富邦為其代理人,由台北富邦受領台灣高鐵所支付之利息等費用後,於三個營業日內轉付款項予亞洲雷曼。

在2008年美國雷曼兄弟連動債風暴爆發,導致台灣投資人近400億虧損後,金管會竟不查亞洲雷曼與美國雷曼為各自獨立之法人,台灣銀行業之債權僅能向後者主張,卻逕行根據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將兩公司同視,下令要求台北富邦扣住原應給付亞洲雷曼之代收利息,以償還美國雷曼對於台灣投資人的債務。

在求償對象錯誤的情況下,亞洲雷曼跨海來台打官司,富邦銀行所委任之律師主張當事人不適格仍遭敗訴,因此須賠償亞洲雷曼約1億元的延滯利息及訴訟費用。雖然各家銀行形式上似已取得共識,願意共同分攤費用,但此舉無異為行政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私人代理契約,要求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再由當事人自行吸收違約的損害賠償。

扣押理由冠冕堂皇,行政權凌駕專業度

金管會當年是以保護台灣投資人的立場,根據揭開公司面紗及「債權債務相抵」原則,下令富邦銀行扣住雷曼集團在台資產,包含該轉付亞洲雷曼之利息。此項要求的理由冠冕堂皇,但「冤有頭、債有主」,將美國母公司和亞洲子公司混淆,強行留滯亞洲雷曼在台債權的結果,不但無法為投資人多要回一分錢,還讓國內銀行團平白賠了1億元。

許忠信認為,金管會沒有釐清雷曼集團成員間的關係就率爾下令,已經失職,而忽視委託代收利息此種「契約行為」,更顯得專業不夠。既然台北富邦與亞洲雷曼有契約關係,而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應該扣留第三人的債權,許委員要求金管會公開說明清楚,當初下令台北富邦扣留的法規依據是什麼,否則這種行政處置將貽笑國際。

金管會決策失誤的內幕

許忠信根據可靠的內幕消息指出,在2008年美國雷曼公司倒閉後,當時的銀行局局長通知各銀行去開會,要求各銀行扣留雷曼公司在台債權,包含該付給亞洲雷曼1.98億的利息;曾有銀行代表在現場表示這種處置不合理也不合法,但當時局長以美國的「揭開面紗原則」為例,表示應該可行。銀行團又有人提醒,將來若因此打官司也會輸,但該局長堅持要這樣做。

至於當年發行及銷售連動債損失的各家銀行,為何要經由台北富邦代表出面?因為它是該筆利息的管理銀行,而且是馬政府的重要支持者。但各銀行並沒有簽署委由台北富邦代表出面的同意書,而是以金管會的開會通知為依據,更沒有正式委託該案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用高的離譜,但金管會的指示,業者不得不同意,否則老是被邀去喝咖啡,藉口查東查西。

銀行團的共識迫於金管會的強勢

內幕消息也透露,四年前台北富邦扣留該筆利息後不久,亞洲雷曼就已經提告,第一審階段我國銀行就輸了,如今要賠償的延滯利息和訴訟費用,已經增加至約1億之多,銀行團凜於金管會的命令,不得不分攤。至於將來如何處理該筆額外的損失?銀行可能列為呆帳。銀行團營運高層對於金管會處理這件事的反應,只能以「敢怒不敢言」來形容。

許忠信表示,他同意金管會主張銀行應依受託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盡力保護投資人權益的立場。但是他質疑,近日金管會宣稱已邀集銀行團協商出來所謂「共同分攤訴訟費用」的共識,這是銀行團彼此主動討論出來的,還是金管會的強勢指導?銀行團是否敢怒不敢言?金管會又是依據什麼規定,可以要求銀行團分攤延滯利息及訴訟費呢?而律師費為何如此之高呢?金管會應該為本身的決策失當負起責任,自行負擔那1億元的訴訟費用。

列席單位代表:

金管會銀行局 張國銘副局長

五家銀行團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