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獲得高民調支持、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在實施屆滿二年之際,由於成效與原訂政策目標有所落差,部分立委認為應該檢討修正,有的甚至以「稅收太少」為由主張廢除。台聯立委許忠信今日(6/4)召開記者會指出,該條例雖然對於抑止房價飆漲成效不甚理想,但多少促使房產交易回歸正常,對於所得重分配、國家財政收入不無小補,因此他主張只能修,不能廢,尤其應防堵規避課稅的漏洞,並配合不動產交易訊息之核實登錄等措施,改以實價徵稅,以實現稅賦公平、社會正義。
成效不彰,打房效果打折扣
許委員指出,當初推動奢侈稅大致有幾項政策目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藉由加重買賣不動產的稅負,抑制短期的投機炒作,即一般所謂的「打房」;其次,對高額的、民生非必要消費的課稅,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期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可以維護租稅公平;另外,則能增加政府稅收。但光就房市來看,不可諱言地,奢侈稅剛上路時的確逼退一些短期投機客,也抑制了交易量,不過時日一久,在民眾最有感的房價上卻成效不彰,譬如近期五大都會區的房價愈打反而愈高,讓檢討聲浪更為沸沸揚揚。
另以增加國庫稅收而言,開徵奢侈稅前,各財經智庫預估政府一年稅收可增加約150億元之譜,但自2011年6月1日實施至2013年4月底,合計兩年來只為國庫增加76.93億元的收入,顯然與政策目標有所落差。(參考財政部賦稅署稅收表)
規避課稅門路多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奢侈稅上路之際,民眾經由房仲業等各管道,大多瞭解透過「信託登記」、「預告登記、「權利買賣」、「設定抵押權」等方式進行房屋買賣,或者以「自用住宅」、「農舍」、「預售屋轉讓」等名目作為投資標的,都可以規避奢侈稅的課徵;這無疑是讓房價居高不下,政府徵收稅額不如預期的主要原因。由此可知缺乏完善配套措施是推動該條例的一大漏洞,政府單位應該積極進行防堵。實務上,規避奢侈稅的方式可歸類如下:
一、「信托登記」,不動產買賣雙方之間暫不成立買賣契約,所有人(亦即賣方)僅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買方,令買方實際上擁有不動產管理經營之權利,所有人則獲取價金並維持名義上所有權。爾後2年期滿,所有人再塗銷信託登記,成立形式上的買賣契約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買方,令其名義與實質權利相符。原所有權人在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上,依本條例規定,以其原先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日起算,直至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止,只要超過2年就不核課奢侈稅。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形式上與買賣契約同步,戶政登記機關自然無法從單純的「信託登記」察覺到雙方有成立買賣關係的意思合致。
二、「預告登記」,即房子先不過戶,但賣方同意買方可預告登記,等房子過了2年期限再過戶。由於擔心稅捐機關透過地政單位調出「預告登記」房地產,有可能被查到逃稅,因此又有進階版的預告登記:即賣方將名下其他買賣已超過兩年的房子,以預告登記方式假出售,藉以保障權益,而讓手上只剩一間,因為依規定名下如只有一戶,出售即不受奢侈稅的限制。
三、「設定抵押權」,當事人雙方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取代買賣,賣方在獲取「押金」的同時,買方亦取得抵押權登記,得憑此登記向大眾公示宣告該不動產設有負擔。不動產抵押人(賣方)若就該同一物嗣後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抵押權人(原買方)仍能夠憑其抵押權向不動產所有人(第三人)主張。因此,抵押權登記不啻為保障買方權利的好手段。而因設定抵押權並不屬於交易行為,當事人即不屬於奢侈稅的繳納義務人。
四、在預售屋方面則可進行「權利買賣」,亦即購屋權利之買賣,因為預售屋是完工交屋才過戶的,但在興建過程中,買方就可透過建商或房仲居間進行「購屋權利」的移轉,而戶政單位根本還沒有地籍資料,頂多在銀行留下資金往來的記錄,因此不少投資客可大賺預售屋,卻不用申報「其他所得」。
五、「以租代售」,賣方先跟買方簽訂租賃契約,即所謂的「流抵契約」,要求買方先付高成數(譬如五成)的訂金,即可先入住,2年後再辦理移轉登記,屋主等於是把中古屋、成屋當成預售屋來賣。
總之,由於奢侈稅主要是在於持有年限上的限制,只要超過法定的持有2年限制,就可以避開奢侈稅課徵;再加上課徵時間點是以「買賣契約之簽約日」而非於戶政機關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日」計算,主管機關針對債權行為課稅的結果是當事人得藉由簽約日造假,使賣方形式上持有期限超過2年,而賣方再藉由上述如信託登記、預告登記、設定抵押權及以租代售等方式提供買方「安全感」,進而達到規避課稅的效果。
建議修法,彌補漏洞
就上述五種常見的避稅行為,許忠信委員認為,主管機關應以核實課稅為目標,加以修正現行的奢侈稅制度。例如,在物權行為的情形(如信託登記、預告登記、設定抵押權等),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查核該登記行為背後之原因事實是否為交易行為,若係如此,即應以該登記的時點,實質認定不動產的「持有期間」。在債權行為方面,因權利買賣為買空賣空,主管機關應就該權利買賣契約的簽訂日予以認定;而在以租代售的情形,應以出租人(賣方)交付租賃物,使承租人(買受人)實際佔有並取得不動產經營管理權利之時,來認定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如此,始能填補現行法律漏洞,達到核實課稅的目的。
全盤檢討,納入配套
為改進規避現象,許委員同時認為延長課稅時間不失為一個辦法,如同新加坡政府在2011年針對4年內轉賣房屋徵課16%到4%的印花稅,我們可將不動產奢侈稅的課徵時限從2年延長為4年,稅率則從第2年的10%降至第3年的5%,再降至第4年1%;或者延長為3年,每年逐漸調降5%。(比較新加坡、香港、台灣不動產稅表)。
至於原條例第5條中相關的豁免條款,也應再度斟酌修訂,譬如房屋預售制度在國內非常盛行,其房價相當於成屋市場之期貨價格,且經常帶動周邊成屋價及另一次預售價,由於預售屋至新成屋的期間甚長,給予投資客企圖以少許資金投機賺成的機會,因此財政部此次修法,應將其納入課徵範圍。
許委員表示,內政部曾經擔心奢侈稅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未強迫買賣雙方登錄個案實價,未設買方為代徵人,以及稅款繳納未與財產登記掛勾,辦房產過戶時未要求完稅證明等等,恐讓實施成效大打折扣。由於房屋真正的市價取查不易,買賣雙方可以互相勾結低報而減低稅負,因此政府應該落實房地產的實價課稅,例如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業者買賣房地產時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登記;另外內政部的「土地登記規則」,也應修正為按實價登記,才有助稅捐機關課稅。因為在實價登錄的基礎下,政府還可以對房地產交易「差額」課徵所得稅,這也是量能課稅交易稅,並且在調整房屋稅稅基及稅率的前提下,合理反應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又不用加重民眾自用住宅的負擔。
實現居住正義、拉近所得差距
許委員強調,奢侈稅研議八年之久才拍板實施,背後其實隱含了國人對高房價、高物價、貧富不均等社會問題的不滿,已到了讓執政者不得不正視的地步。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最新資料,最高20%的家戶所得與最低20%的家戶所得之比,已從2000年的6.57倍提高到2011年的7.75倍,雖比2009年金融風暴時的8.22倍稍微降低,但十年之間貧富不均的情況更形惡化已為不爭的事實;目前有近350萬的受雇者月薪不足3萬,許多人甚至生活在貧窮線之下,政府對不斷飆漲的房價、物價卻好像束手無策,像奢侈稅這類試圖化解民怨的政策工具,都會受到民眾歡迎,自有其正當性,政府應該好好運用。
至於兩年稅收只有76.93億元,不如預期,但其中的51.77億來自不動產交易的稅收,約佔該項稅收的67.2%,在進口小客車的部分,實徵稅額也達25.05億元,約占該項稅收的32.6%,許委員認為這兩項共佔了整體奢侈稅的99.8%,倒是與政策規劃方向頗為一致,表示該條例打房可打到要害,也能讓高所得、高消費的族群負擔合理稅負,對國庫收入不無小補,達到一定的效果。
許委員指出,奢侈稅實徵稅額雖不如預期,相對地彰顯其對房地產投機交易和高消費行為的抑制作用。而對屬於受薪階級的廣大民眾而言,課徵奢侈稅只限於兩年內脫手的房地產,還有許多豁免規定,而且自用住宅不受影響,遺產繼承脫手不受影響,因參與合建分屋出售也不受影響,其負面的不便或不公相當有限,現階段還是具有「實現居住正義、拉近所得差距」功能,因此不動產的奢侈稅不宜廢止,但可就這兩年常見的缺失,將相關豁免條件再予修正,以求周延。
稅收專款專用,作為福利措施的一環
許委員也指出,本條例另外對於高價的小客車、遊艇、飛機、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家具、高爾夫球證、俱樂部會員證等,依出廠價或進口價課徵10%的稅負,但排除珠寶和名牌包等「易於攜帶的物品」(因為可在國外,尤其在鄰近的香港等地購買),既不會影響本地買氣、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而且一般中產階級不受影響,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危害也微乎其微。至於未來增加的稅收,則用於社會福利與弱勢民眾的服務與照顧上,既可達到社會公平的原則,也符合民眾普遍的期待。
許委員進一步說明,從財政部賦稅署最新的統計資料來看,本條例規定的應稅高額消費貨物,屬於國內產製的僅有遊艇一艘,其餘都是進口貨品,不管稅額多少,總也顯示了稽徵的成效,因為只有高所得者才會購買高額消費的貨物或勞務,對這類消費行為的課徵,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平衡社會觀感。而所徵收的稅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多少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許委員認為,這樣的法案等同福利措施的一環,在未來社福支出必然只增不減,M型化日益嚴重的台灣,當下更沒有廢止的必要;而且若能隨著經濟景氣復甦、國民所得增加等整體環境大幅改善後,課徵奢侈稅的效益能更為彰顯。
列席單位代表: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許慈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