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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服務業貿易 文創產業受重創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06/07

ECFA的服務業貿易協議簽訂在即,在馬政府執意堅持之下,就算中國方面誠意不足、做得不夠,馬政府對ECFA的後續談判也未曾喊停。從去年8月簽訂的投保協議就可看出,受害台商更是說「簽了投保協議,根本沒幫助」。而現在輪到攸關各種服務業開放的服務業貿易協議,立法委員許忠信於今(7)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檢視馬政府對中國服務業的開放,每一種產業的開放程度都讓人驚心動魄。就以文創產業為例,中國表面說給台灣超WTO待遇,實際上卻是相反,連WTO平級待遇都不如。許忠信強調,這樣的協議對台灣弊遠大於利,馬政府卻依然故我一昧地向中國傾斜,罔顧將對人民造成的嚴重衝擊,實在令人十分憂心!

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台灣服務業就業人口截至2013年4月共有643萬餘人,占整體比率58.87%,服務業占國內生產毛額69.15%,服務業顯然已是支撐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產業;因此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將十分廣!

掐住咽喉的中國行政審批制度

中國長期依靠行政審批手段來干預經濟,造成對於貿易的限制。加上審查期間冗長、時程不定,且時常未依審查期限辦理,又無統一依循標準,已經成為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行政管理太多,行政效率低落的管理方式與之形成的投資環境,與WTO要求以及加入WTO的承諾不相稱。審批制度存有歧視,中國政府部門往往將行政許可發給國有企業,而排斥其他外資企業。對於外資企業的不公平待遇,進而引起訴訟以及國際法律糾紛。

中國的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原先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2007年4月美國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指控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將「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蓋從文義來看,尚未獲准在中國出版或傳播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違反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1])第9.1條[2]及第41.1條[3]規定 之情。嗣經WTO認定確有違反,故中國於2010年修正施行著作權法第4條,以符合TRIPS之規範。修正後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觀察修正前後之條文,修正前作品須經審批程序核准後,方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修正後,似乎不需經審批程序即得受保護,僅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得監督管理。然而,問題正在於監督管理一語,蓋目前中國審批制度過於濫用,不論有無法依據,皆有審批程序存在之情形,中國政府得任意拒絕作品之出版、傳播。例如,依伯恩公約第14條,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把作品改編或複製成電影以及發行經改編或複製的作品之專屬權。但中國政府得依審批程序拒絕電影之發行、傳播。由此可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4條僅為一形式規定,實際上仍是由審批制度幕後操控,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完全依中國政府喜好,例如我國產電影「海角七號」或「艋舺」,因被認為違反中國意識形態而遭禁止出版、傳播。

許忠信表示,著作物若僅僅是取得著作權,而圖書不能進口、散布、重製、發行,電影不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是公開傳輸,這樣有甚麼用?

開放中國電影來台有漏洞

面對這次中國允許電影在台灣進行後製及沖印,雖對台灣有利,可協助發展台灣電影工業,幫助提升拍片水準。但其中仍有需要留意之處。首先,依據《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1點[4]第4款規定:「(四)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據此,中國電影只要是全片來台後製,並且演員身分比例符合該基準之規定,中國電影便可搖身一變,成為了台灣的國產電影,便不受中國電影每年15部來台播映的限制,這將成為管制上的漏洞。

冷盤作主菜 拿中國已給的作誤判成果

況且,中國官方早在今年1月17日由國家廣電總局電影管理局公布的《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該辦法中即允許中國電影來台灣進行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這樣的冷菜馬政府卻還拿來炫耀、邀功,動機實在可議。

合拍片拍出走味的台灣故事

ECFA在2010年上路後兩岸合拍片大幅增加,2007年到2011年,5年間兩合拍片只有14部,但是從2011年到2013年六月,兩岸合拍片就有已有13部核准,合拍片數量想必早已過這5年的總額,可以看出為了進軍中國市場,合拍片成為一個熱門的選擇。中國廣電總局對於台灣與中國合拍片的定義包含,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中國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中國與台灣合拍片在中國發行享受國產影片相關待遇[5]。

許忠信指出,其中「享受國產片相關待遇」是合拍片最大的優勢,意味著合拍片擁有雙重國籍享有國民待遇,等同於「中國國產片」,然而,台灣的電影製作商在票房收益的誘惑下,屈就合拍片的規定,在創意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生產出沒有台灣特質的電影,走味的台灣故事使得台灣價值隨之沉淪。

共同創作之著作權保護 疏漏未定

除此之外,電影後製各項工作中,以錄音為例,錄音物製作者以錄製技巧與投資製作錄音物,為了作品的廣泛流傳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力和大量的投資,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利益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亦同。許忠信表示,共同創作所形成的著作財產權,這次的服務業貿易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後製者是否可擁有部分著作權?可能使台灣電影後製工作者步上「微利代工」的命運,忽略電影後製工作者之作品,仍因具有的創造性,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法國經驗值得參考

烏拉圭回合談判,美國以自由貿易之名,強力要求歐洲排除影視產業的國家保護主義與補助制度,但是由主導歐洲談判團隊的法國代表所提出著名的「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認為影視產品文化產品,完全不能等於鋼板、大豆、玉米、花生、奶油等產品。歐盟與美方代表因而在視聽產品上談判破裂,視聽產品不被納入規範範圍,以極具戲劇性的「Agree to disagree」落幕。日前歐盟與美國FTA的會議上,由法國所帶領的17個歐盟南部國家傾向文化保護主義,再一次強調視聽服務應被列為「文化例外」,並表示法國不會對美國開放文化產業,特別是電影與電視。

許忠信舉法國文化保護主義為例來說明政府應該以更積極的方式來保護我國文創產業。法國向來都沒有將文化發展視作單純的市場或產業行為,而是將其視為一種國家行為,注重政府的行政庇護與大力扶持,才不至於讓美國文化攻陷;反觀英國在此採自由開放主義,在語言相同的美國文化侵蝕之下,英國的文創產業就相對沒落了。許忠信強調,文化產業特別保護有其必要性,特別是台灣與中國在語言相通的情況下,更需要謹慎處理。

列席人員: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 劉順明 專員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劉秋香 專員

[1]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2] 依TRIPS第9.1條規定,會員應遵守伯恩公約對於著作權保護之要求。伯恩公約第5條第1項規定,公約所保護的作品,其作者在本國以外之其他會員國,應享有該國法律對於其國民所提供依本公約所應有之保護。

[3] TRIPS第41.1條規定,會員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建立有效遏阻機制。

[4] 一、稱國產電影片者,指由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電影片。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導演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五)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或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5] 國家廣電總局電影管理局 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3(2013-01-17公布)

1.聯合攝製的電影,故事情節和主要人物須與兩岸有關。

2.聯合攝製的電影,聘用境外主創人員,應經廣電總局批准,其中飾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員中,大陸演員不得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創人員可不受比例限制。

3.經總局批准,合作攝製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後期製作,可不受特殊技術要求限制,在臺灣完成。

4.根據相關規定,大陸與臺灣合作攝製的影片在大陸發行方面,享受國產影片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