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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辯論 馬英九先給所需資訊!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08/28

馬政府黑箱作業簽下的服貿協議,近日又拋出要讓馬蘇兩位朝野領袖,針對此項重大公共議題進行公開辯論,然而,服貿協議內容相當繁雜且廣泛,馬政府所釋出訊息亦是極其有限,加上服貿協議本身資訊相當不透明,立法委員許忠信於今(28)日召開記者會,抨擊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馬蘇的辯論將流於一場不公平的辯論,這對於蘇貞昌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為了讓辯論有助於解決服貿協議相關問題,請馬政府針對以下問題先予以釐清,否則這場辯論只是馬英九尋求脫困的一個招數。馬英九請先貢看嘜!

服貿協議是在一中架構下所簽訂的嗎?是否須遵守WTO之法律規範?

FTA為國與國間之協議,又WTO之會員國乃主權各自獨立,若馬政府是在「一中架構」下與中國簽訂ECFA、服務貿易協議等,則是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而國內關係將不適用WTO規範。馬英九這種計劃性的把台灣推向中國鼻息,目的就是要將台灣的經濟與中國綁在一起,形成一中市場。

中國給予我國部份產業國民待遇,我國何時亦須回饋給其國民待遇?

由於ECFA為較WTO更自由之過渡性自由貿易協定,因此ECFA簽訂之後若要被WTO接受,我國必須遵守WTO規範,國民待遇就是其一。根據ECFA協定第4條,過渡期間後我國必須給予中資服務業絕大部分的國民待遇,因此目前違反國民待遇的規定在十年之過渡期間結束後皆須取消,此乃「自由設立原則」(the principles of free establishment)與「自由參與原則」(the principles of free participation)之內涵。

我國給予中國國民待遇時,我國可否再限制其投資之持股比例?可否限制業務內容?

服務貿易協議雖然少數設有投資股權比例上限,但因明顯違反國民待遇原則,這些限制在ECFA過渡期結束後都勢必取消,因此台灣門戶可謂洞開,屆時中國業者因ECFA享有大部分國民待遇,亦即我國對中國業者與我國業者必須一視同仁,不能再有設立家數或是對於業務內容的限制。例如目前服貿協議限制中國旅行社業者只准三家來台,且僅能承做國內旅行業務,這樣的限制可以維持多久?

我國給予中國國民待遇後,可否再限制專家管理人員的人數?

專家管理人員的人數限制亦因明顯違反國民待遇原則,這些限制在ECFA過渡期結束後都勢必取消,屆時中國業者因ECFA享有大部分國民待遇,亦即我國對中國業者與我國業者必須一視同仁,不能再有對於業務內容的限制。到時候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將面臨來自中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激烈競爭。政府又無考量我國以中小型企業為主的經濟型態,實在無法抵擋中國大型業者的壓境,馬政府這樣的做法,對我國業者不僅不公平,還置我國白領勞工工作權於不顧。

為何我國旅行社業者無法成為組團社?

中國日前核定特許經營組團來台旅遊的旅行社(組團社)增加47家,加上之前的216家,目前共有263家組團社經營來台旅遊,仍然沒有開放我國業者經營。經營來台旅遊是我國業者的強項,中國卻未對此開放,嚴重扼殺我國業者利基。

所謂「眾多部門」的服務業是指多少程度之自由度?

根據ECFA協議文本第1章總則第2條中,要求雙方盡自由貿易協定之義務,即是要求雙方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措施,換句話說,我國與中國間之服務業貿易將由正面表列變成負面表列,除非ECFA將某一服務業納入負面不開放之敏感服務業類別中,否則即須開放。而可以納入不開放之敏感服務業類別原則上僅有5%至10%左右,因而該開放之眾多部門服務業的自由度高達90%至95%。

投資與服務業開放是否相同?

馬政府表示我國以往已開放中國投資,此次簽訂服務業貿易協定非增加開放,但投資與服務業開放實質上並不相同,服務業開放者對我國產業影響甚鉅,其在十年之過渡期間後,不僅不能再有設立家數或是對於業務內容的限制,且中國所謂之專家管理人員皆可合法來台,屆時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將面臨來自中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激烈競爭。另中國企業引進大量中國籍勞工來台工作,會造成低價競爭進而導致服務品質惡劣,我國專業人員在這樣的環境下將難以生存,嚴重衝擊台灣服務業者的工作機會。

文創審批制度是否違反WTO規範?

中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1 款將「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蓋從文義來看,尚未獲准在中國出版或傳播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違反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1條及第41.1條規定之虞。嗣經WTO認定確有違反,故中國於2010 年修正施行著作權法第4 條,以符合TRIPS之規範。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4 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觀察修正後,著作人不需經審批程序其著作權即受保護。然而,問題在於監督管理一語,蓋目前中國審批制度過於濫用,不論有無法依據,皆有審批程序存在之情形,中國政府得任意拒絕作品之出版、傳播。

觀諸WTO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都是基於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要求各成員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變過多的行政干預管制之抑制功能為一視同仁的服務保障功能。而中國之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以及廣大自由裁量的空間,加之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程式不規範,隨意性大、透明度低,均明顯違反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

惟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這些項目大都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與部門利益密不可分;親中國政府言論亦宣稱,行政審批是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微觀管理」的重要手段,以該機制的設置達到有效控制市場經濟中的生產、經營規模,進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因此,政府有必要在一些相關的經濟領域設置許可證制度。而WTO的協定規定和仲裁權並不是絕對和唯一, 中國有自己的國情,不可能完全按西方國家的標準照搬照抄,而是應該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針對具體的問題進行改革。

據此,台灣文創產業作品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在可預見的未來內,仍完全依憑中國政府喜好。即便審批制度顯著違反WTO規範,我國仍難以以之相繩。

我國「專業服務業不開放」能夠撐多久?

專業服務業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專業服務業而言,我國目前雖未承諾開放,但於過渡期間結束後,中國因ECFA享有國民待遇原則,我國不得對之有差別待遇,該等服務業終將開放。

屆時,將有大量中國學生來台灣參加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考試,並在台設立事務所參與台灣業務。這些大量專業人員的進入,會造成低價競爭進而導致服務品質惡劣,我國專業人員在這樣的環境下將難以生存。更有甚者,目前教育部已承認中國學歷,且不斷擴大承認中國學歷,變相鼓勵台灣青年學子到中國讀書接受「洗腦教育」,再回台灣參加專業證照考試,搶奪我國大學畢業生的錄取機會。

「專家」如何定義?

根據服貿協議,「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試問,餐廳廚師是否屬於專家?看護工是否屬於專家?若是這些都可以稱為所謂的「專家」,那是否都可藉服貿協議來台灣工作?此將擠壓台灣人的就業機會。

為何ECFA先於貨品貿易簽署?係為掌控台灣關鍵服務業,還是協助中國農工商品進入台灣,引進倉儲等物流業者,使其一條龍經營生根於台灣?

台灣是一個「小型開放經濟」,依照國際貿易理論完全免除關稅是最好的貿易政策。這也是為何香港和新加坡兩個小型開放經濟基本上都不課徵關稅的原因,因為只要一課徵關稅,就會讓關稅反映在經濟體內部價格的上升,造成消費量減少、無效率生產增加的雙重「無效率」,減少經濟體的社會福利。

然而,馬政府不僅完全不談己方「消費者」能夠從免除關稅所獲得的利益來考慮,每每以己方「內部廠商」的競爭能力高低來做為是否列入免除關稅的考量,其以社會福利的降低來維護部分廠商的利益,拉長時間幅度侵蝕我國消費者利益之行為,著實不可取;另一方面,馬政府催行服務貿易協議簽訂之虞,事實上也未做到詳盡的本國產業評估,便大開中資企業方便之門,不僅損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型態,更令中資掌控台灣關鍵服務業,加速中國農工商品進入台灣。我國經濟命脈將入他人之手,將來政治決定也為他人所掌握。

中國政府以政策補貼或者中國企業以當地盈餘補貼來台新設公司,此種跨國性補貼,我國政府如何禁止?

在WTO規則的約束下,大多數國家都在向自由貿易的方向邁進,但由於WTO規則並不排斥各成員國的經濟自主性,而且現階段各國如何對待已承諾的國際條約及其在國內的適用程度,又存在一定差異。中國服務業者到我國設立據點後,若是以中國總部之營收補貼台灣據點之服務,已進行惡性競爭,我國該如何因應?

此一交叉補貼行為乃國際經貿法上之放任行為(非違法行為),因簽訂ECFA後中國享有我國大部分之國民待遇,我國既不能禁止某一業者以台北之營收補貼高雄之營業,當然亦不得禁止中國業者以北京上海之營收,來補貼在台北的營業,進行削價競爭中傷我國業者,我們又將付出甚麼代價?

來台中國產業削價競爭,我國政府宣稱將會予以制裁,惟馬政府一向以「超WTO之自由貿易」號招中資,試問,該何從禁止中資企業之削價行為?

自由貿易得以實現的前提,必須是參與國之間貿易環境的公平,稱之為「公平貿易」(fair trade)。中國企業倚靠勞動人權與零環境保護得到削價貿易之競爭力,而有「社會傾銷」(Social Dumping,意指某國以低劣勞動、環保、人權取得競爭力,展開削價競爭,造成不公平的貿易)之事實,對此,我國一方面缺乏如「社會關稅」(social tariff)的觀念與機制予以制衡,另一方面,我國公平交易法第4條,僅在確保「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因此,任何價格競爭,縱令是蝕本賤賣,原則上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至於廠商之價格競爭是否有排除競爭對手或破壞市場競爭之虞,而為低於成本之削價行為(如掠奪性訂價行為),應斟酌當事人之意圖、價格及成本結構、對他事業進入市場之障礙程度以及有無其他正當理由等因素,再作綜合判斷。亦即,不論是中資企業是否為惡意,均有很大的解釋認定空間。在馬政府以「更自由的兩岸貿易」為本,屢屢施行超前WTO標準的貿易措施以廣開台海兩岸間的各項貿易以及台灣市場的情形下,可預見中資企業能夠藉由行為意圖的解釋,輕易迴避掉上述限制,我國企業形同赤裸裸暴露於中資企業的低價攻勢之下,完全無防備能力,其衝擊難以估計。

以上種種問題馬政府在簽定服貿協議之前都未有說明。許忠信再次強調,馬英九應該先針對以上所有問題回答之後進行辯論,否則在這樣資訊不對襯、不透明、不公開的情況下就進行辯論,根本就是毫無誠意,而且簡直就是個陷阱!

列席人員:

經濟部國貿局ECFA副執行秘書 陳玉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