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反平等原則,形同處罰婚姻制度而為違憲,夫妻所得合併申報將於民國103年元月起失效,102年必須完成修法。惟景氣不佳及諸多減稅措施,初步估算國庫今年將因此短徵600億元的稅收,且又以所得高者最為受惠。許忠信批評,若盲從大法官解釋將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為所有所得均分別計算,並未顧及稅收與所得分配公平,還會替以非薪資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家庭大開避稅之門。
今日,財政委員會正在審查所得稅法第15條相關修正案。許忠信呼籲,配偶間財產移轉已經免徵贈與稅,為防止不當財產移轉,僅宜擴大分開計算項目自薪資所得擴大至執行業務所得,而將資本利得合併計算,方能兼顧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避免規避法令逃漏稅負。
本年度稅收短收600億明年再減169億
財政部於本月11日公布最新稅收統計,累計1到9月實徵淨額新台幣1兆4,170億元,比去年同期僅增加14億,增幅0.1%。但由於營所稅、證交稅收表現不理想,財政部預估今年全年稅收恐將較預算數短徵600億元。明年如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適用新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所得全數分別計算與申報,預估將短收169億之稅收。一旦正式施行,夫妻之間合法移轉財產,減少的稅額恐將遠大於預估值。
其次,政府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以更多租稅減免優惠吸引投資。然而,我國營所稅率已降至17%,且與綜所稅間採取兩稅合一制,在低稅負投資環境之情況下,仍提供過多減稅措施,產生稅負不公現象,破壞稅制完整性,增加稅制複雜度。自由經濟示範區期望之吸引投資效益未可期,但將造成的稅收減少卻是確定的。
台灣租稅負擔率嚴重偏低,總稅收占GDP的比率僅約13%,其數額之低居世界之末,稅收遠不足支應各項政府支出,經常收支賸餘已不敷資本收支短絀數額,加上歲入歲出長年差短,造成財政赤字、持續惡化、長期舉債支應,影響財政健全,對此,政府長期減稅的措施難辭其咎,實應嚴格檢討各項稅賦政策是否合理。
許忠信認為,目前政府歲收來源大部分是靠薪資所得者繳納之稅賦比例達74%,實際上更有繳納義務與能力者的富人卻享盡各種減稅優惠,政府要做的應該是儘速進行稅制改革,全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必要之租稅減免措施;徹底檢討要求減少稅收之法案的合理性與公平性;研謀改善稅課收入無法支應各施政所需的現狀,才能整體財政穩健,提昇政府施政效能及國家競爭力。
政府劫貧濟富 民眾心生不公
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正在審查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如依照財政部版本修正通過,原訂2014年才會實施的夫妻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稅修法案,將會提前自今年起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的減稅優惠一旦適用,受惠最多者將是高執行業務所得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及高股利投資族等非薪資收入比重大的高所得家庭。但一般的雙薪家庭,若無非薪資收入,所享受到減稅利益事實上十分有限。
再者,依最低稅負制稅法規定,物價上漲超過10%,最低稅負申報門檻將從600萬元調升至660萬元,富人可因此節稅12萬元,而一般民眾僅可少繳約6000元,更加深貧富不均,造成人民心生稅制不公、不合理等觀感。
許忠信指出,減稅利益集中高所得家庭,無異於劫貧濟富,對於約349萬戶一般受薪階級而言,存款利息、租金等非薪資所得極少、甚至是沒有,因此,夫妻各類所得全部分開計稅「貌似」十分符合平等原則,但得利者實質上只有富人,這才真的是不折不扣的違反平等原則。
分開申報只應自薪資所得擴大至執行業務所得
有鑑於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合併計算已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有懲罰婚姻之嫌。然而合併申報有節省稽徵成本、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及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等優點,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仍應以家戶為課稅單位。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包括股票利息、存款利息、租金等資本利得,必須合併計算申報。然若將條文修正為,夫妻之非薪資所得均可分開申報,此規定無疑容許納稅人規避稅法,藉由將可移轉性資本利得移至配偶名下,進而適用較低之累進稅率,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反之,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均為夫妻間不易相互移轉之所得,分開計算合併申報將可防止以家計為申報單位時被課以過高累進稅率,降低懲罰婚姻之嫌。然資本利得如營利所得與財產交易利得,因容易於夫妻間相互移轉,不宜與勞務所得一樣,故不應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許忠信表示,若將個人綜合所得中的執行業務所得改列為可分開計算合併申報項目,可減少民眾因合併計算而被課以較高之所得累進稅率,亦可降低處罰婚姻之嫌並達到租稅公平。至於資本利得,仍應合併計算申報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合理限制仍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之意旨
首先,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之違憲考量為平等原則要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5號解釋之意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若「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足見並非任何差別待遇均構成平等原則之違反。
其次,各種綜合所得計算稅制均有其優劣,其影響國民財富、國家財政、乃至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甚鉅,夫妻之所得應採取何種稅制,考量因素眾多,絕非單純僅著眼於對夫妻有利或不利。
各種所得稅制優劣不同,就課稅單位而言,如以家計為單位,較能體現社會及經濟生活之現實狀況,亦使稅政妥善結合穩固的社會組織並提高其效率;若以個人為單位,可減少多數債務人之複雜問題,並可根本避免累進稅率所造成之因婚姻加重稅負的質疑。正因以家計或個人為課徵單位均各有利弊,實不應該因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即作出極端反面解釋,而認為夫妻所得應該全面分別計算。
許忠信指出,應依所得「質」的角度處理租稅公平,資本利得仍應合併計算,僅將執行業務所得分開計算,此種處理方式的優點,一方面已足以避免婚姻加重稅負之疑慮,同時又可保有以家計為課徵單位之優點,另一方面並能確實反映家庭成員共同努力的成果。若僵化解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逕提案修正為所有薪資所得均應分開計算,限縮其他立法可能,未慮及財稅制度應保有高度彈性,況且,若夫妻得利用可移轉性所得規避稅率,逃避稅負,便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相悖,實為假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圖利富人,減輕富人稅賦而已。
列席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許慈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