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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應廢止出包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22

鑒於近日接連爆發食品安全事件,從山水米參雜進口米假冒國產米,到完全沒有花生的大統花生油,這兩家發生問題廠商都是獲有GMP(優良製造規範)與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認證,山水米的泉順公司11項產品有CAS認證,大統油品的長基公司則是擁有17張食品GMP認證。在混充進口米事件爆發後,泉順公司的11項產品CAS認證才被經濟部撤銷,許忠信批評,GMP與CAS認證竟然都抽驗不出有問題的食品,明顯已經喪失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智慧局應廢止出問題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許忠信說,根據商標法第93條[1],生產問題花生油的長基公司與以進口米混充國內米的泉順公司,此等證明標章權人已明顯喪失該註冊商品或服務能力,且有以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智慧局應廢止出包的GMP與CAS證明標章。

許忠信批評,此次大統油品以假配方調出合格數據,矇騙GMP認證過關,而號稱「台灣好米」的山水米其中部分甚至被查出「一粒台灣米都沒有」,分別負責輔導認證的農委會與工業局,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的能力不但破功且有失職之虞,還恐是此重大食品安全詐欺事件的共犯。

列席官員:

經濟部工業局民生化工組副組長 陳昭蓉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呂正華

經濟部智慧局商標權組組長 李淑美

農委會副主委 王政騰

[1]第 93 條

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